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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专利侵权警告函后,可以直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吗?

收到专利侵权警告函,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立即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通常还需证明权利人已经发出明确的侵权警告,企业或利害关系人已书面催告其行使诉权,而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侵权诉讼。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是一种消极确认之诉。它解决的不是权利人已经起诉后的侵权抗辩,而是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使被警告人的生产经营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却又迟迟不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时,如何让被警告人主动请求法院确定法律关系。

因此,企业仅仅担心某项专利可能影响产品上市,或者发现竞争对手拥有相近专利,通常不足以直接起诉。即使已经收到律师函,如果函件只是一般性许可推介、行业提醒,未明确指向企业、产品或侵权行为,也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警告。

一、通常需要满足三个核心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司法解释,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通常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权利人向企业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发出了侵权警告;第二,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已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第三,自权利人收到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权利人既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侵权诉讼。

这两个期间不是任意选择的普通等待期,而是司法解释设置的受理条件。企业应保留催告函、寄送凭证、签收记录、电子送达记录及函件附件,证明催告内容、送达对象和起算日期。

如果权利人在相应期间内已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争议通常应在侵权诉讼中解决。企业可以提出不侵权、现有技术、先用权等抗辩,并视情况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不是另行重复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二、什么样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警告

最典型的侵权警告,是权利人向企业发送律师函或警告函,列明专利号、被诉产品并要求停止生产销售、赔偿损失。实践中,警告并不必然局限于一封正式函件。权利人向企业的客户、经销商、电商平台或招标单位发送侵权通知,导致交易受阻;或者公开发布足以指向特定企业和产品的侵权声明,也可能使相关经营者陷入不安状态。

判断重点不在文件名称,而在其是否明确表达了侵权指控,是否能够识别被警告主体和被指控产品,以及是否已经对生产、销售、招投标、融资或客户合作造成现实影响。

反之,权利人只发送专利证书、提出许可合作,或者笼统声称“市场上存在侵权”,但没有指向企业及具体产品,未必足以支持起诉。企业不宜为了制造受理条件而对普通商业沟通作过度解释。

三、发出催告前,应当先把争议对象固定清楚

确认不侵权诉讼需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争议对象。企业应先确认警告涉及哪一项专利、哪一项权利要求、哪一个产品型号或技术方案,以及被指控的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还是进口行为。

警告内容模糊时,书面回复可以要求权利人明确专利号、权利要求、被诉产品及初步技术比对依据。对方仍拒绝明确,而其警告已经影响客户或平台的,企业应保存客户来函、订单暂停、平台下架、招投标受阻等材料,证明法律关系不确定已经造成现实经营影响。

同时,应固定被诉产品实物、图纸、BOM清单、工艺文件、版本记录、销售页面和形成时间。确认不侵权诉讼最终仍要比较被诉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程序条件具备并不等于实体上必然胜诉。

四、催告函应当解决哪些问题

催告函的核心不是再次争论谁对谁错,而是明确要求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选择撤回警告或者提起侵权诉讼。函件宜写明收到侵权警告的时间和内容、争议专利及产品、警告造成的影响、企业的初步立场,以及要求对方依法行使诉权的明确意思表示。

企业可以要求对方将撤回通知同步发送给此前收到警告的客户、平台或合作方。若对方没有撤回也没有起诉,催告函及其送达证据将成为后续证明受理条件的重要材料。

催告时不宜披露超出必要范围的研发资料、完整销售数据或核心工艺。技术事实应当经过内部核验后分层披露,避免在诉讼策略尚未形成前作出不准确承认。

五、确认不侵权诉讼并非唯一方案

收到警告后,企业还应同步评估专利稳定性、侵权风险和商业目标。如果专利权利要求明显不稳定,可以准备无效宣告请求;如果产品存在较高落入风险,可以评估设计规避、许可谈判、停止特定版本销售或者供应商追偿;如果警告主要发生在电商平台或展会,还要管理平台申诉和现场处置期限。

确认不侵权诉讼可以消除长期不确定状态,但也会把争议主动带入诉讼,并产生技术鉴定、证据披露、管辖和时间成本。是否起诉,应结合客户流失、产品生命周期、市场阻断程度、专利稳定性和企业可承受成本判断。

在确认不侵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中,法院还可能要求权利人明确其侵权警告所主张的具体权利要求;当事人主张争议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的,法院还会审查相应现有技术抗辩。企业不能只把案件理解为程序受理问题。

企业行动建议

  1. 核验专利权人、专利状态、警告主体及授权关系;
  2. 固定警告函、附件、送达记录及其对客户、平台和业务造成的影响;
  3. 明确被指控产品、版本、行为和权利要求,避免争议对象不清;
  4. 对被诉技术方案完成初步逐项比对,并同步分析专利稳定性;
  5. 需要催告的,以可证明送达的方式要求对方撤回警告或行使诉权;
  6. 严格记录一个月、两个月等期间,不提前起诉,也不因协商错过期限;
  7. 比较确认不侵权诉讼、无效宣告、谈判和产品规避的实际效果。

收到专利侵权警告函后,企业不能把确认不侵权诉讼理解为随时可以启动的“反诉”。稳妥的处理顺序,是先固定警告和经营影响,明确专利、产品及技术方案,再依法书面催告并等待法定期间。条件具备后,仍应结合侵权比对、专利稳定性和商业利益决定是否起诉。本文根据截至2026年8月11日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司法解释撰写,仅作一般信息交流,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