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产品有专利,为什么仍可能侵犯他人专利权?
专利授权与侵权判断解决的是不同问题。改进方案取得专利,并不意味着实施该方案时可以不受他人在先专利的约束。企业应将专利申请与产品投产前的侵权风险排查分别进行。
“产品明明有自己的专利,为什么还会被告侵权?”这个疑问,往往来自把专利证书当成了产品可以放心生产、销售的证明。实际上,自己的创新获得保护,与实际产品是否使用了他人受保护的技术,是两件需要分别判断的事。
被起诉并不意味着侵权已经成立,但企业也不能仅凭自己的专利证书排除侵权风险。下面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为例,说明其中的区别。
一、专利授权与侵权判断,比较的对象不同
申请专利时,关注的是申请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授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其中的重要要求。专利授权并不是对企业所有产品、所有经营行为作出的“不侵权确认”。
判断侵权时,关注的则是实际实施的产品或者方法,是否落入他人有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是否存在许可、法定抗辩或者例外。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通常需要把实际技术方案与对方主张的权利要求逐项对应,不能只比较双方产品名称、功能或者专利证书。
二、有价值的改进,仍可能使用了在先专利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假设:甲的一项有效专利保护某种设备,其中包括送料机构、定位机构、夹紧机构及其特定连接关系。乙完整保留了这套结构,又增加新的故障监测装置,解决了设备容易损坏的问题。
假设乙的整体改进方案符合授权条件,乙就可能获得自己的专利。但乙生产改进后的设备时,仍然实施了甲专利保护的结构组合。若未经许可,又没有法定抗辩或者例外,仍可能构成侵权。
乙的创新值得保护,与乙使用了甲受保护的技术,可以同时成立。新增监测功能,并不会使原有结构从设备中消失。因此,“功能更多”“性能更好”本身都不是不侵权的理由。
三、基础专利与改进专利,也可能相互制约
反过来,甲拥有基础专利,也不意味着可以当然使用乙受保护的改进方案。甲生产原有设备,与甲把乙的创新加进设备,是不同的实施行为。双方要生产同时包含两项受保护方案的产品,可能需要协商许可或者交叉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明确:被诉方案落入在先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时,仅以自己的方案也被授予专利权为由提出不侵权抗辩,不能获得支持。
具体案件仍要回到权利要求及实际产品。增加部件是否影响保护范围的判断,应结合权利要求的具体表述分析,不能将上述假设机械适用于所有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专利还适用不同的比对方法。
四、企业应把申请专利与投产核查分别安排
研发形成创新后,可以通过专利申请保护成果;在产品定型、量产或者进入新市场前,还应围绕实际产品开展侵权风险排查。前者不能替代后者。
核查应锁定产品型号、设计版本、生产销售地区及时间,再检索相关专利,核验权利人、法律状态和保护范围。发现关联度较高的专利后,组织研发与法律人员分析具体技术特征,必要时评估改进设计、取得许可或其他应对方案。
检索和分析也有范围与时间限制,例如尚未公开的申请可能无法被检索到。因此,评估应写清对象、地域、时间和资料范围,产品发生实质改动时及时更新,不能把一次检索结果当作永久保证。
企业行动建议
- 留存拟投产产品的实物、图纸、技术说明和版本记录,明确实际实施的方案。
- 分别整理自己的专利资产与他人可能相关的有效专利,不用自己的证书替代侵权比对。
- 对识别出的重点专利记录分析依据、许可情况和处理决定,并随产品迭代更新。
专利证书证明企业取得了一项可以依法主张的权利,但不是产品自由实施的通行证。保护自己的创新与尊重他人的在先权利,需要同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