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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遭遇知识产权诉讼,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恶意诉讼?

原告败诉、专利后来被宣告无效,或者权利人一次起诉多家企业,都不能单独证明恶意诉讼。应结合起诉时的权利与事实基础、起诉人的认知、具体诉讼行为及造成的损害综合判断。

企业在融资、投标或者交易期间收到知识产权起诉材料,容易把诉讼理解为竞争对手施压。即使存在商业竞争,也应先处理本案的侵权争议,再用证据说明是否存在滥用诉权。

一、核对权利状态与被诉行为发生时间

先确认商标、专利等权利在相关期间的状态,调取终止、无效、撤销及后续行政诉讼材料,并核查原告诉请针对的行为发生于何时。

权利已经终止,不等于针对终止前行为的全部请求都当然失去依据;专利后来无效,也不能单凭结果反推起诉时必然存在恶意。需要把时间和诉请范围放在一起审查。

二、判断原告是否明知主张明显缺乏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78号关注的是,起诉人明知诉讼明显欠缺权利或事实依据,仍起诉并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证明“明知”,通常需要客观材料支持。

此前生效裁判、权利状态通知、当事人自认、撤诉原因和往来函件等,均可能帮助还原起诉人的认知。应区分存在合理争议的法律主张,与明知明显不成立仍重复提出的诉讼。

三、把诉讼模式和商业背景作为辅助证据

反复针对相同事实起诉、隐瞒重要权利状态、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在关键交易节点提出与依据明显不相称的要求,都值得进一步核查。

但是,巨额索赔、批量维权、选择特定起诉时机或者提出和解,本身并不当然违法。判断应落到具体证据,避免只凭“专利流氓”“碰瓷”等标签代替论证。

四、先完成本案应诉,再评估救济

及时固定被诉产品、技术资料、研发记录和销售证据,按案件期限提出答辩及相应抗辩。涉及专利稳定性时,应评估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如何配合。

对涉嫌滥用诉权的事实,可以提交相关材料请求法院审查;是否另行主张因恶意诉讼造成的损害,应结合构成要件及已有证据判断。再审、检察监督等程序则有各自的适用条件,不能作为通用替代方案。

五、损失也应形成独立证据链

除证明对方行为外,还应保存律师服务合同、付款凭证、保全材料、交易或投标条件、取消原因等,说明损失的实际发生及其与相关诉讼的联系。

指导性案例278号涉及应诉费用、财产保全影响及投标机会等损失,但不意味着每案均可获得相同项目或金额的赔偿。费用合理性、因果关系和证明程度仍需具体审查。

企业应将“是否侵权”与“是否遭到恶意起诉”分别组织证据。维护合法权益,需要既回应原告的主张,也把滥用诉权及其损害后果证明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