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进货记录,就能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吗?
以一宗洁面仪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为例,分析合法来源抗辩的主客观要件、证据链要求,以及销售者免于赔偿后仍应承担的停止侵权责任。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销售者常常不是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收到起诉材料后,销售者最容易提出的解释是:“产品是从别人那里进的,我并不知道侵权。”但这句话本身并不能构成合法来源抗辩。法院真正审查的是,销售者能否证明被诉侵权产品通过正常商业方式取得,并且其对侵权事实不存在主观过错。
笔者曾代理泉州卓璟商贸有限公司应诉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提起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认定,卓璟商贸公司销售的洁面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支持其合法来源抗辩:判令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未判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说明,合法来源抗辩并不是“不侵权抗辩”,而是一项以销售者善意和来源可追溯为基础的赔偿责任豁免规则。
一、合法来源抗辩解决的不是“是否侵权”,而是“是否赔偿”
现行《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项规则包含两个彼此独立的问题。首先,被诉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其次,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销售者是否因为不知道产品侵权且能够证明合法来源而免于赔偿。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会把侵权产品变成合法产品,也不会当然消除停止销售的责任。
本案中,法院先比较了被诉洁面仪与涉案外观设计,认定二者在整体形状、刷毛区域布局和主要视觉特征等方面构成近似,被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后,法院才进一步审查卓璟商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同时出现了两个结论:卓璟商贸公司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者并不矛盾,分别对应停止侵权责任与赔偿责任。
二、合法来源抗辩必须同时满足主观与客观两个要件
合法来源抗辩并非只要提交一张发票、一个转账截图或者供货人的姓名即可成立。依照现行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销售者应当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供货方等。销售者提交的来源证据与其应当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相当时,法院可以据此推定其不知道产品侵权。
因此,抗辩成立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客观上,产品来源真实、合法且能够追溯,销售者能够指向明确的直接供货方,并证明真实发生了与被诉产品相对应的交易;主观上,销售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产品侵权,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需要结合经营规模、专业程度、交易习惯、产品标识、进货价格以及交易异常程度综合判断。
“不知道”不是当事人单方声明即可证明的心理状态,而是法院根据客观交易事实作出的判断。来源越清楚、价格越合理、单据之间越能相互印证,销售者的善意越容易获得支持;反之,价格明显异常、供货人身份不明、商品缺少基本标识,或者销售者在收到侵权通知后仍继续销售,都可能削弱这一抗辩。
三、本案的关键,不是一张凭证,而是一条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本案中,被诉洁面仪的售后服务承诺载明了另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号,该专利的权利人为徐某。卓璟商贸公司同时提交了向徐某转账的银行凭证,用以证明被诉产品系从徐某处购得。法院还注意到,各方对于被诉产品来源于徐某所持专利所对应的产品并无实质争议,徐某亦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相关转账与被诉产品无关。
据此,法院认定两项事实:一是卓璟商贸公司能够证明被诉产品来自明确的上游供货人;二是产品文件标注了供货人所持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号,可以支持卓璟商贸公司在销售时不知道产品侵犯他人在先专利权的判断。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产品标注专利号并不当然意味着产品不侵权,供货人取得自己的专利也不能当然对抗他人的在先专利。本案中,该专利标注的意义在于,它与供货人身份、付款记录及产品来源相互印证,成为判断销售者主观善意和客观来源的证据之一,而不是一张当然免除侵权责任的“通行证”。
法院还区分了销售证据与制造证据。权利人提交的公证购买材料能够证明卓璟商贸公司销售了被诉产品,但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制造行为;关于徐某授权卓璟商贸公司制造产品的主张,亦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这一区分直接影响责任主体和赔偿责任的认定。
四、单一交易凭证,为何不足以证明合法来源
合法来源抗辩强调的是完整、可信的交易过程,而不是单一形式凭证。发票只能证明某种记账或者结算关系,如果不能对应具体商品、型号、数量和交易时间,或者开票方并非实际供货方,证明力可能有限。同样,孤立的转账记录只能证明资金往来,不能当然证明款项用于购买被诉侵权产品。
一条较为完整的来源证据链,通常应当能够回答以下问题:向谁购买、何时购买、购买什么、数量和价格是多少、如何付款、由谁发货、货物如何交付,以及相关单据能否与被诉产品一一对应。合同、订单、发票、付款记录、物流凭证、聊天记录、产品照片及售后资料之间形成闭环,远比诉讼发生后补写一份情况说明更有证明力。
销售者的注意义务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专业经销商、长期经营同类产品的主体,通常比偶发购买者承担更高的审查义务;交易价格显著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产品没有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供货方拒绝提供基本资质等异常情况,也会提高销售者应当注意的程度。
五、经销企业应当把合法来源证据留存在诉讼发生之前
合法来源抗辩看似是诉讼中的抗辩,实质上依赖企业日常采购合规。经销企业应当核验并留存供应商营业执照、实名身份、联系方式和稳定经营地址,避免与无法追溯的主体交易;在采购合同、订单和发票中明确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和单价,使付款与具体货物能够对应。
企业还应保存银行付款记录、物流单据、签收记录、商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及页面截图,形成完整交易链条;要求供应商对知识产权来源作出书面保证,并约定侵权通知、停止供货、证据协助和追偿机制。收到律师函、平台投诉或者诉讼材料后,应及时停止相关商品销售,封存库存及页面数据,并立即向上游供应商核实、调取证据。
对于权利人而言,确定销售端侵权只是维权起点。若销售者能够提供真实、明确的供货来源,调查重点应当及时转向生产者和源头供货人。合法来源制度的价值,正是在保护善意交易者的同时,将专利侵权责任更精准地指向侵权产品的制造和供应源头。
六、结语
合法来源抗辩的核心,不是销售者能否说出一个供货人的名字,而是其能否以正常商业交易形成的证据证明产品从何而来,并使法院相信其在交易时已经尽到与经营能力和交易情形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供货人身份、产品专利标注和银行转账记录相互印证,使产品来源及销售者善意获得法院认可。卓璟商贸公司因此免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仍须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这一结果清楚表明:合法来源抗辩是“免赔规则”,不是“不侵权证明”;证据必须形成闭环,也不能等到诉讼发生后才临时补救。
案件信息说明:本文依据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撰写。笔者系泉州卓璟商贸有限公司一方诉讼代理人。本文仅作一般信息交流,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