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商标侵权律师函后,企业应当先做什么?
企业不宜立即承认侵权,也不宜删除页面、丢弃库存或者继续扩大销售。稳妥的处理顺序是先固定通知及经营证据,再核验对方权利、还原自身使用方式,完成侵权与责任评估,最后决定停止使用、谈判或者应诉方案。
收到商标侵权律师函后,企业最容易出现两种反应:一种是担心风险扩大,立即删除页面、丢弃库存并承认侵权;另一种是认为律师函不是判决,暂时不予理会。两种处理方式都可能使企业失去证据或者错过最佳应对时间。
律师函本身不是法院裁判,但通常意味着权利人已经开始取证或者准备采取平台投诉、行政查处、民事诉讼等措施。企业应当先管理期限和证据,再核验权利与使用事实,继而分析侵权和抗辩,最后根据商业影响决定停止、谈判或者应诉。
一、先判断收到的究竟是什么文件
企业首先应当确认文件的性质和送达主体。律师函通常是权利人或者代理律师发出的诉前通知,本身不等同于已经认定侵权;平台投诉通知可能附带商品下架、链接删除或者申诉期限;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传票和举证通知则会直接触发答辩、举证等诉讼期限。
三类文件的法律后果不同,但都不宜搁置。企业应当立即登记收到日期、送达方式、案件编号或者投诉编号,并明确内部负责人和处理期限。企业即使正在与对方协商,也不能因此错过答辩、举证、管辖权异议或者平台申诉期限。
二、不要急着删除,应当先固定现状
收到通知后立即删除商品页面、聊天记录或者宣传材料,看似是在止损,实际上可能破坏企业还原事实和提出抗辩所需的证据。正确做法是先完整保存被指控标识的实际使用状态,包括商品、包装、标签、店招、合同、宣传册、电商页面、短视频、直播记录及发布时间。
同时,应当留存商品上架和下架时间、销售数量、交易金额、库存数量、采购合同、订单、发票、付款和物流记录。普通截图容易遗漏网址、账号、发布时间和页面跳转关系,重要页面可采用连续录屏、可信时间戳或者公证等方式固定。
固定证据并不意味着可以继续扩大使用。对于风险较高或者仍在持续传播的标识,企业可以在完成必要取证后,视情况暂停新增宣传、生产或者销售,封存库存并保留样品,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三、核验对方是否具有稳定、有效的权利基础
律师函中附有商标注册证,并不当然意味着对方的全部主张都成立。企业需要核对商标注册人、注册号、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效期限、续展情况、转让和许可状态,并关注商标是否处于撤销、无效或者权属争议程序中。
还应当核查发函主体是否为商标注册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获得有效授权的代理人。如果对方主张驰名商标保护、在先未注册商标权益或者企业名称权益,还需分别审查其知名度、使用时间、地域范围和相应证据,不能只依据律师函中的结论判断。
截至本文发布时,现行有效的2019年修正《商标法》仍适用于当前行为。2026年修订的《商标法》已经公布,但将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新法施行前后处理具体案件,应当根据行为发生时间和相应衔接规则确定适用依据。
四、侵权判断不能只看两个文字“像不像”
商标侵权判断通常需要依次回答几个问题:企业的使用是否属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性使用;双方实际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被诉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相关公众是否容易对商品来源或者经营联系产生混淆。
因此,即使两个标识包含相同文字,也可能因使用位置、整体组合、商品类别、显著部分、历史形成过程和消费者认知不同而得出不同结论。反过来,即使企业没有完全照搬对方商标,只是改变字体、颜色、排列或者增加通用名称,也不意味着当然排除侵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明确,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标识之间进行比对,并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企业应当保留被诉标识的完整使用场景,不能只截取某个文字进行抽象比较。
五、同步排查企业可能提出的抗辩
完成初步侵权比对后,还要核查是否存在合法授权、在先使用、正当使用、权利冲突、合法来源或者对方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等抗辩空间。
企业可能取得过品牌方、经销商或者上游供应商的授权,但授权范围是否覆盖具体商品、渠道、期限和使用方式,需要回到合同和授权文件判断。企业在对方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可能涉及在先使用抗辩,但原则上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并可能需要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销售者主张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应当证明商品通过正常商业渠道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合同、订单、发票、付款、物流和商品对应关系越完整,抗辩基础越充分;仅有一张无法对应具体商品的发票,通常不足以当然免除赔偿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对方请求损害赔偿而企业以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要求权利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商标的证据。该抗辩主要影响赔偿责任,并不等同于被诉行为当然不构成侵权。
六、核算风险后,再决定回复和谈判方案
企业不宜在事实尚未查清时直接回复“我方确已侵权”或者承诺支付赔偿,也不宜完全不回应。对外回复应当以已经核实的事实为基础,对尚待核查的问题保留意见,并避免披露不必要的销售数据、供应链信息和内部判断。
风险评估至少应当包括:继续使用是否可能扩大损失;现有库存和在途商品如何处理;销售数据能否准确核算;是否存在上游追偿;是否可能同时面临平台投诉、行政查处、民事诉讼乃至刑事风险;停止或者更换标识对业务的影响有多大。
如果侵权风险较高,可以围绕停止使用、库存处理、赔偿金额、整改期限、平台投诉撤回、保密、违约责任和撤诉安排进行整体协商。如果企业具有较强抗辩基础,则应当在期限内提交证据和法律意见,必要时准备平台申诉、行政答辩或者诉讼应对。协商不应替代程序期限管理。
企业行动建议
- 登记收件时间、发件主体、回复期限及是否存在诉讼或平台期限;
- 固定商品、包装、网页、店招、宣传和交易记录,避免先删后取证;
- 核验对方商标权利状态、核定范围以及发函授权;
- 还原被诉标识的完整使用方式,进行商品、标识和混淆可能性比对;
- 整理授权、在先使用、正当使用、合法来源及未使用抗辩证据;
- 评估库存、销售额、供应链、平台和诉讼风险,必要时暂停新增使用;
- 在不遗漏程序期限的前提下,确定回复、谈判、整改或者应诉方案。
商标侵权律师函既不是一纸即生效的裁判,也不是可以忽略的普通商业函件。稳妥的应对顺序是先管理期限和证据,再核验权利和使用事实,继而分析侵权与抗辩,最后根据商业影响决定停止、谈判或者应诉。本文根据截至2026年8月9日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撰写,仅作一般信息交流,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