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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季”改成“全李”酒店:加盟终止后,换一个字就能继续使用品牌吗?

“全季”改成“全李”,不能使原本未经许可的品牌使用合法化。加盟终止后,继续以高度近似的名称经营相同酒店服务,足以引起消费者对加盟、授权关系的误认,应当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品牌退出需要同步清理线下招牌与线上经营信息。

原“全季酒店”加盟店结束合作后,把店名改成“全李酒店”,是否就避开了商标侵权?以原知乎问题描述的原加盟关系、名称变形及继续经营酒店服务等事实为前提,笔者认为,这不是普通改名,而是对原商标作轻微变形后继续使用,应当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本文讨论这一情形的法律判断,不将网络报道写作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判。

一、商标近似不能只看是否换了一个字

商标侵权判断要看相关公众在实际交易中的整体认知。“全李”与“全季”字数相同,“全”字一致,“李”与“季”的字形又十分接近。将这样的名称继续用于酒店招牌和订房页面,不能因为改动了一笔,就认为已经形成独立的新品牌。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关注的是: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等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该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酒店经营者因此不能以名称不完全相同为由,排除商标侵权。

二、原加盟关系会加重消费者的关联误认

消费者发生混淆,不限于把两家酒店认成同一家。误以为经营者仍是加盟店、仍获得品牌授权,或者与品牌方保持其他特定联系,同样是需要审查的问题。

原加盟店在原址经营,只把熟悉的品牌名称改成一个高度近似的词,容易使消费者把原有品牌认知延续到新的经营活动中。原加盟关系、招牌呈现方式、订房平台介绍和会员宣传,应当结合起来判断,不能孤立比较两个汉字。

是否存在费用结算、装修投入或者解除合同方面的争议,应当按照合同和证据另行处理,不能据此自行延续已经终止的商标使用许可。

三、后来更名,不当然免除此前责任

经营者后来换成其他名称、摘除原有招牌,可以制止相关行为继续发生,但不能倒推此前使用“全李酒店”是合法的。停止使用与是否承担既往侵权责任,是两个问题。

具体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数额,应结合权利基础、许可终止时间、实际使用期间、经营规模、宣传方式和损害等证据判断。不能仅凭一张招牌照片认定具体赔偿金额,也不能把“已经改名”当作全部免责理由。

四、加盟退出应同时完成线下和线上清理

线下应逐项检查店名、门头、标识、前台展示和宣传物料;涉及装潢的,应区分普通装修与仍会识别原品牌或者使人误认授权关系的元素,结合合同约定处理。

线上应同步更新订房平台、地图信息、公众号、短视频账号及会员宣传,删除已经不再真实的加盟、授权表述。对平台尚未完成的变更,应保留申请与催办记录,并持续核查实际展示。

退出过程中的通知、页面截图、拆除照片和交接记录也应保存。加盟结束后,真正需要完成的是品牌使用与消费者认知上的退出,换一个近似字并不能替代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