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品牌被他人抢注商标,应当如何选择处理路径?
发现他人申请或者注册了企业正在使用的品牌,应先核对商标状态、程序期限及在先证据,再评估异议、无效宣告、撤销、协商转让或更换标识。不同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效果不同,不能简单替代。
品牌被他人先申请,并不当然意味着企业只能花钱买回;同样,企业先使用一个名称,也不当然意味着可以排除他人的注册。处理方案应从事实和法律状态出发。
一、先查状态,避免错过程序期限
核对申请人、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注册日、核定商品或服务以及后续变更情况,判断争议商标目前处于哪个阶段。
按照本文所依据的2019年修正《商标法》,对初步审定公告商标提出异议的期间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商标已经注册的,应按具体理由评估无效宣告;部分基于在先权益的无效请求原则上受注册之日起五年期间限制,法律规定的例外另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可以考虑撤销申请。但撤销关注的是使用情况,不能替代对恶意抢注或者在先权利的论证,也不意味着撤销后企业当然取得注册。
二、在先证据要同时证明时间、内容和影响
营业执照只能证明其中记载的企业登记信息,不能单独完成商标在先使用及影响程度的证明。
应整理能够对应品牌的商品包装、销售合同、发票、电商历史页面、广告、展会材料及设计底稿,尽量形成连续的时间链。材料还应说明标识用于何种商品或服务、覆盖哪些地区及客户。
如对方曾是经销商、代理人、供应商或者合作方,应保存合作、询价、接触品牌资料等记录。这些事实可能影响适用何种法律依据及如何证明对方知情。
三、不要把高价转让等同于违法抢注
对方索价较高,只是协商中的事实之一,不能单独代替恶意或者不正当手段的证明。企业应同时考察对方申请行为、双方关系、在先使用情况及真实经营背景。
同样,不宜因为对方有商标注册证,就停止核验其权利基础。针对不同事实,应分别评估在先权利、代理或代表关系、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等理由,避免把所有问题笼统归为“恶意”。
四、比较法律路径与经营成本
是否启动异议或无效程序,还要结合证据强弱、商品关联、处理周期、品牌更换成本及业务连续性。协商转让与法律程序可以统筹考虑,但不能因谈判而错过法定期限。
拟受让商标时,应核查转让人、权利状态、近似商标及相关负担,并写清办理程序、价款支付条件和未获核准的处理方式。
如暂时采用备用标识,也应完成必要检索。更换名称可以是经营选择,并不代表对方全部主张已经成立。
五、处理争议的同时补足自身布局
围绕实际商品、服务及合理发展计划安排申请,并持续保存规范使用证据。全类别注册并非所有企业的标准方案,注册数量也不能代替有效的品牌管理。
本文按核验时适用的2019年修正《商标法》说明主要程序。实际申请、争议处理涉及新旧法衔接时,应按相关行为时间和有效规则重新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