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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之前,先让侵权停下来:知识产权诉中禁令的审查逻辑

以某酒业公司商标侵权案的诉中行为保全为样本,分析权利基础、难以弥补的损害、利益衡量、公共利益与担保等禁令审查因素。

知识产权诉讼存在一个现实难题:实体判决能够确认权利,却未必能够追回已经进入市场的侵权商品。尤其在节庆消费、直播带货等时效性较强的场景中,侵权扩散速度可能远快于诉讼审理。待判决作出时,市场窗口可能已经关闭,商品来源混淆、商誉减损及渠道挤占也可能难以逆转。

笔者与夏小颖律师共同代理安徽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六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某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庭审后,代理团队发现被告方通过微信视频号展示成批案涉商品,并公开寻求主播直播带货。彼时临近中秋、国庆白酒销售旺季,库存商品存在短期内集中进入市场的现实风险。我们随即申请诉中行为保全,请求在实体判决作出前停止案涉商品的生产、销售和转移。

2025年9月29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转移案涉商品,直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此后,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生产、销售案涉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该案入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25年安徽法院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本案所呈现的核心问题是:当诉讼时间可能放大侵权损害时,法院应当依据何种标准,在实体判决作出前临时配置权利保护、经营自由与错误申请风险?这正是知识产权诉中禁令审查的制度价值所在。

一、从庭审到禁令:诉讼进程中的风险突变

原告公司系第72****00号“迎驾糟坊”立体注册商标权利人。涉案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瓶体采用陶坛式鼓腹造型、宽檐式圆形瓶盖、暖黄色釉面及瓶腹下方仿竹编浮雕条带。原告公司发现,被告生产公司生产、被告销售公司通过抖音店铺销售的“银星糟坊”白酒,在瓶体整体造型、颜色风格和浮雕布局等方面与涉案立体商标近似,遂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2025年9月26日,案件完成庭审和证据比对。庭审后出现的新事实改变了诉讼风险结构:被告方法定代表人在视频号中展示大量库存商品,并发布寻求外部主播帮助销售、通过销售解决经营资金需求等内容。视频不仅反映库存规模,更指向库存即将通过直播渠道快速变现的现实可能。

在普通持续销售情形下,损害通常可以通过停止侵权判决和金钱赔偿予以救济;但当大量库存、直播分发与节庆销售窗口叠加,侵权商品可能在短期内分散进入众多消费者和下游渠道。此时,事后追回成本急剧上升,单纯等待判决可能导致停止侵权请求失去部分现实意义。行为保全的必要性,正是由这种“时间不可逆性”触发。

二、诉中禁令不是“提前判决”,而是临时风险控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允许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时,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商标法》第六十五条则针对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设置了及时制止机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司法解释进一步确立了事实与法律基础、难以弥补损害、利益衡量、公共利益和担保等审查因素。

行为保全具有临时性、紧迫性和前瞻性。法院作出禁令时,通常尚未完成实体争议的终局判断,因而不能要求申请人达到终局胜诉所需的全部证明程度;但禁令会直接限制被申请人的经营行为,也不能仅凭权利证书和单方侵权指控作出。其审查重点不是“原告是否已经证明全部侵权事实”,而是申请请求是否具有足够可信的权利与事实基础,以及等待终局裁判是否会产生难以逆转的损害。

因此,诉中禁令与实体判决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实体判决解决谁最终享有权利、谁应承担责任;行为保全解决在答案形成之前,谁应承担时间流逝带来的风险。

三、第一重审查:权利稳定性与初步胜诉可能性

禁令首先要求申请人呈现稳定的权利基础和较强的请求依据。本案所依据的是经核准注册并续展有效的立体商标,权利人、核定商品及保护客体均较为明确。相较于权属存疑、正处于无效或者撤销程序中的权利,其稳定性更易获得初步确认。

但有注册商标并不当然意味着禁令成立。对于立体商标,还要初步判断被诉商品的包装容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否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并可能导致混淆。本案申请阶段已经完成庭审,双方围绕实物、公证购买材料、商标证书及产品标识进行了质证。被诉酒瓶与涉案立体商标在陶坛式轮廓、暖色基调、竹编式浮雕和整体布局上的对应,为申请提供了超越一般怀疑的事实基础。

其后的一审判决从整体效果、主要部分和隔离比对三个层面认定二者在造型、颜色、布局、立体形状及浮雕等方面构成近似,并认为网络销售时展示酒瓶足以造成来源混淆。实体判决并非倒推禁令合法性的唯一依据,但它印证了申请时的初步侵权判断具有事实基础。

四、第二重审查:紧迫性必须转化为“难以弥补的损害”

知识产权侵权正在持续,并不当然等于情况紧急。申请人需要说明: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为什么终局判决和金钱赔偿不足以恢复其权利状态。司法解释将商誉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害、侵权行为难以控制并显著增加损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等列为难以弥补损害的典型情形。

本案的紧迫性由四个事实共同构成:第一,仓库中存在成批案涉商品,并非零星销售;第二,公开发布的视频反映被告方具有迅速变现库存的明确意图;第三,直播带货具有瞬时聚集流量和跨地域分发特征,商品一旦售出即难以追回;第四,申请时正临近中秋、国庆,白酒消费需求具有明显的节庆窗口。

这些事实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风险链条:库存规模表明潜在损害数量,带货计划表明损害即将发生,直播渠道表明扩散速度,节庆节点则压缩了司法救济的有效时间。禁令申请的关键,不是笼统强调“旺季损失很大”,而是用证据证明侵权规模、实施意图、传播路径和时间窗口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第三至第五重审查:利益衡量、公共利益与担保

即使申请人可能胜诉且面临难以弥补损害,法院仍需比较双方损害。若不颁发禁令,申请人可能承受商品来源混淆、销售机会流失和商誉稀释;若颁发禁令,被申请人则暂时不能处分案涉库存并可能损失销售收益。本案禁令仅针对案涉“B品牌”商品,并未禁止两被申请人生产、销售其他不侵权产品,措施对象明确,范围与保护目的相称。

公共利益审查要求避免禁令损害正常市场供给、消费者重大利益或者其他社会利益。酒类商品并非不可替代的公共产品,停止特定涉嫌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不会造成基本消费需求中断;相反,减少商品来源混淆、维护注册商标识别功能,与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知情利益一致。

担保则是临时禁令风险结构中的另一端。司法解释要求担保数额与被申请人可能因禁令遭受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相当。本案申请人提供20万元行为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法院据此裁定采取措施。保函并非对胜诉的背书,而是为禁令错误时的损害赔偿提供现实保障。

尤其应当注意,司法解释对“申请有错误”采取严格规则:若生效裁判最终认定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申请人可能承担保全错误责任。因此,申请禁令既是权利保护工具,也是具有独立责任风险的程序决策。代理人必须同时评估胜诉概率、禁令范围、库存价值、可能停业损失和担保额度,不能将行为保全作为诉讼施压手段。

六、本案的程序启示:把“情况紧急”做成证据闭环

第一,持续监测应贯穿诉讼全程。行为保全的触发事实可能出现在立案前,也可能发生在庭审后。本案如果仅依赖起诉时的公证购买证据,能够证明既往销售,却不足以完整呈现庭审后集中出货的即时风险。对平台店铺、直播账号、仓储状态和促销节点的持续监测,使代理团队能够识别风险突变。

第二,行为保全申请必须具体。申请对象应当锁定特定商品和具体行为,期限应与诉讼阶段衔接。过于宽泛地要求停止全部经营活动,既增加被申请人损害,也降低措施获得支持的可能。本案裁定准确限定于停止生产、销售、转移案涉商品,期限持续至终审法律文书生效。

第三,证据与担保应同步准备。情况紧急时,法院需要迅速审查,若申请书、权利凭证、侵权比对、紧迫性证据和担保材料相互脱节,可能错过市场窗口。本案保单于2025年9月28日生效,法院次日作出裁定,说明程序救济的速度取决于材料能否形成闭环。

第四,应区分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前者控制生产、销售、转移等行为,防止损害继续扩大;后者通过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障金钱判决执行。两类措施的目的、条件和担保风险不同,即使在同一案件中并用,也应分别说明必要性。

一项有说服力的禁令申请,需要依次回答五个问题:权利和侵权主张是否具有可信基础;等待判决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损害如何衡量;措施是否影响公共利益;申请人能否以适当担保承受错误申请风险。只有把抽象的紧迫性转化为可核验的库存、渠道、时间和损害证据,诉中禁令才能真正成为制止侵权的及时救济,而不是实体审理的替代品。案件信息已按投稿原文作匿名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