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RESENTATIVE MATTER · COPYRIGHT
安徽迎驾水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围绕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保护范围、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似以及由二维图纸建造成三维实物是否构成复制展开。代理团队代表被告安徽迎驾水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关于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及赔偿损失204万元的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 审理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
- (2025)皖15民初64号
- 代理身份
- 被告安徽迎驾水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 承办律师
- 苏看律师、夏小颖律师
- 案件领域
- 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不正当竞争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01
基本案情
原告主张其完成“扬州北湖湿地公园沉浸式荷花浮岛乐园设计方案”,并认为安徽迎驾水世界项目中使用的水上设施方案复制了该在先工程设计图,遂以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4万元。被告安徽迎驾水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苏看律师、夏小颖律师参加诉讼。
02
核心争议
案件主要涉及四个层次:原告工程设计图中哪些内容属于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被告是否具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两套设计的具体表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依据二维工程设计图建造三维实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原告还以双方参与同一项目投标、作品在网站后台留存等事实主张存在接触可能,并基于同类水上乐园主题及花朵造型主张整体近似。
03
代理工作与证据组织
代理团队围绕作品形成与公开时间、招投标文件的提交和保密状态、被诉方案的独立设计来源、项目主题元素及两套设计的具体差异组织证据,重点还原被诉方案以霍山石斛花为主题形成的创作过程。
在比对层面,代理意见将不受保护的题材、功能需求和自然元素与具体线条、布局、花瓣数量、聚散状态及连接方式相区分,避免以“花朵造型水上乐园”这一抽象概念替代对作品具体表达的审查。
04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工程设计图可以作为图形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保护范围仅及于具有独创性的具体表达,不延及题材、思想、技术方案、实用功能或者事实原理。
关于接触可能性,共同参与2021年项目投标不足以证明被告接触原告作品,相关投标文件并非公开且分别提交;原告控制的网站后台记录亦不足以证明涉案作品在被诉方案形成前已向社会公开。
关于实质性相似,原告作品表现为七枚花瓣整体延展并以曲线栈道连接的荷花形态,被诉方案则以五枚花瓣聚拢、直线栈道连接的石斛花形态呈现。二者在线条、布局、花瓣数量和整体视觉效果等具体表达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同时指出,根据工程设计图建造工程实物的过程,不能据此当然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结合本案具体表达差异,原告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亦未获支持。
05
裁判结果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06
案件价值
本案提示,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侵权判断应当依次审查权利基础、接触可能性和受保护表达的实质性相似,不能以题材相同、功能相近或外观上存在抽象相似直接推定复制。
对权利人而言,作品创作、发表、交付和传播路径的证据比单纯作品登记更为关键;对被诉方而言,保存独立创作来源、版本记录及差异化表达,是反驳复制推定的核心。二维图纸与三维实物之间的跨媒介比对,还应准确区分艺术表达与实用功能边界。
案件信息说明:本页依据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15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及经脱敏卷宗材料整理,并对非必要信息作适当处理。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案件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与证据,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