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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驾贡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入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安徽法院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本案入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安徽法院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围绕酒瓶立体商标近似判断、网络销售取证及侵权商品快速扩散风险,代理团队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行为保全。法院先行裁定停止案涉商品的生产、销售和转移,后判决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责任。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 审理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2025)皖1503民初12311号
- 代理身份
- 原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 承办律师
- 苏看律师、夏小颖律师
- 案件领域
-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诉中行为保全
- 裁判结果
- 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01
基本案情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系第7246400号“迎驾糟坊”立体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瓶体具有陶坛式鼓腹造型、暖黄色釉面及瓶腹下方仿竹编浮雕条带等视觉特征。
原告发现,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六安华皖三公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店铺销售的“银星糟坊”白酒,其酒瓶整体造型、颜色风格、布局构图及浮雕造型与涉案立体商标近似,遂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02
核心争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被诉酒瓶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其整体视觉效果是否与涉案立体商标构成近似并足以造成商品来源混淆;被告在产品其他位置使用自有文字、图形商标,能否排除酒瓶本身所产生的混淆可能性。
被告还以包装差异、自有商标及后续作品登记等提出抗辩。案件因而不仅涉及单一标识比对,还需要在整体效果、主要部分与隔离观察中判断立体形状、色彩风格和浮雕布局共同形成的识别作用,并处理不同知识产权凭证之间的时间顺序与保护边界。
03
代理工作与证据组织
代理团队围绕权利基础、侵权比对、商品销售链条和损害后果组织证据,提交立体商标注册、转让及续展材料,并通过公证购买、封存实物和网络店铺信息固定被诉商品的生产、销售及线上展示情况。
在比对层面,代理意见没有停留于商品名称或外包装差异,而是聚焦酒瓶这一商品容器在整体造型、暖色基调、竹编式浮雕条带和构图布局等方面形成的组合特征,并结合网络销售页面直接展示酒瓶的方式论证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04
诉中行为保全
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团队发现案涉商品存在通过直播等渠道快速进入市场的现实风险,遂申请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转移案涉商品,并提供20万元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2025年9月29日,法院作出(2025)皖1503民初12311号之一民事裁定,认为申请具有一定紧迫性,裁定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转移案涉“华皖银星糟坊”商品,直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该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05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诉产品包装容器与涉案立体商标在整体造型、颜色风格、布局构图、立体形状和浮雕造型等方面构成近似;网络销售时展示酒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对于原告另行主张的不正当竞争,法院因已认定商标侵权而未作重复评价。
一审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侵权产品,并判令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的民事责任。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06
案件价值
对立体商标而言,侵权判断不能只看商品名称或是否另附其他商标,还要判断商品容器本身是否发挥识别来源的作用,并从整体效果、主要部分和隔离观察出发审查近似与混淆可能性。
对于直播销售、节庆消费等扩散速度较快的场景,实体判决之外还应及时评估行为保全。将权利稳定性、初步侵权判断、库存与销售风险、传播渠道、时间窗口及担保材料形成证据闭环,有助于在终局判决前控制损害扩大。
案件信息说明:本页依据公开典型案例、(2025)皖1503民初12311号民事判决书及同案行为保全裁定整理,并对非必要信息作适当处理。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案件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与证据,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