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RESENTATIVE MATTER · TRADEMARK & UNFAIR COMPETITION
深圳侠时代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蛙小侠”餐饮商标维权案
餐饮门店更改名称后,既有品牌使用纠纷仍需要明确解决条件。在“蛙小侠”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双方经法院调解,确认被告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并约定赔偿义务、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责任。
- 案件领域
-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 代理身份
- 原告深圳侠时代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
- 涉案商标
- 第17696677号等四件注册商标
- 处理方式
- 法院调解
- 承办律师
- 苏看律师
01
案件背景及代理情况
深圳侠时代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针对合肥某餐饮店提起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诉讼。被告餐饮店在诉讼前已经更名,其曾用名中包含“十二蛙小侠”文字。
案件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3)皖0191民初398号。苏看律师与董亚婷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
原告主张保护第17696677号、第19500354号、第17696603号及第19500468号注册商标,请求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拆除店铺侵权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02
名称变化与纠纷处理
调解书同时列明被告的现名称与曾用名。门店更名并不当然解决此前标识使用引发的争议。
本案最终以法院调解处理,双方就停止相关行为及赔偿形成约定。
03
停止行为与赔偿安排
调解协议首先约定,被告确认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一条款解决的是相关使用是否继续,而不只是既有纠纷的金钱处理。
协议还约定,被告在指定期限前承担赔偿义务,并明确收款安排。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不再存在其他争议。
停止行为与付款是分别约定的义务。付款安排不能替代停止使用的要求,停止使用也不当然完成双方约定的赔偿事项。
04
逾期付款责任
调解书明确,若被告逾期未支付约定款项,还须承担违约金。这使付款期限具有具体的责任后果,便于双方判断履行是否符合调解条件。
法院确认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并规定协议经各方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通过民事调解书确定了停止侵权、赔偿及逾期责任。
05
案例意义
餐饮品牌纠纷的调解文本需要对持续使用和既有争议分别作出安排。若只约定支付款项而未处理标识继续使用,品牌方所关注的后续经营行为仍可能留下争议。
本案同时明确停止侵权、履行期限及逾期责任,体现了调解条款对后续行为的约束作用。涉及曾用店名的案件,还应确保文书中的现名称与实际经营主体相互对应,避免将店名变化误认为经营主体变化。
本页依据裁判文书、调解文书及经脱敏卷宗材料整理,并对非必要个人信息作适当处理。系列案件的处理结果因具体事实与证据而异,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