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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RESENTATIVE MATTER · CERTIFICATION TRADEMARK

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郫县豆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系列维权案

被诉豆瓣包装将“郫县豆瓣”的“郫”替换成“郸”,并在瓶身标签中间以较大黑色字体突出展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皖01民初2641号案件中认定,字形和整体视觉效果近似,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判令停止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件领域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
代理身份
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代理律师
涉案商标
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代表结果
合法来源抗辩未获支持,判令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
承办律师
苏看律师

01

案件概况

苏看律师与团队律师接受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委托,就安徽多地经营者销售侵犯“郫县豆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开展系列维权,案件通过判决、调解及和解处理。

02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被诉包装

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为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2641号案件针对肥西某干货店销售的豆瓣商品展开,争议包括包装标识是否近似、公证购买是否证明销售事实及销售者能否成立合法来源抗辩。

被诉商品为白色塑料瓶,红黄相间的标签标有“郸县风味豆瓣”,“郸县豆瓣”位于中间、字号较大。原告围绕“郸”“郫”同为左右结构、右侧均为双耳旁,以及文字整体排列、字体和字形组织比对意见。

03

一个近形字仍可能使消费者误认来源

法院根据公证书认定被诉商品由该干货店售出,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豆瓣属于同一种商品。公证人员全程监督购买、签封,经营者未提交足以推翻公证事实的证据。

法院进一步认为,包装上的“郸县豆瓣”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与权利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近似。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判断,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是“郫县豆瓣”,属于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04

进货凭证时间不能对应被诉商品

经营者提交销货清单、收款收据,主张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但凭证日期与涉案商品生产日期不一致,不能证明该商品来源于其所称供货企业。法院未支持合法来源抗辩,判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含合理支出。

05

另一案件:判决后已实际履行

(2019)皖01民初1678号案件中,被诉包装在其他品牌之外突出使用“郫县豆瓣”等文字,法院判令停止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判决后双方签署履行和解协议,赔偿款已于同日到账。

06

近形字比对与地名正当使用的边界

2641号案的重点是商品标签上近形字的整体呈现与来源混淆,并非对单个地名汉字的抽象垄断。销售者保存来源材料时,也应让商品名称、生产日期、供应商和交易时间能够相互印证。

代理说明:2641号案件由苏看律师与董亚婷律师共同代理,董亚婷律师出庭;1678号案件由团队律师张晗、董亚婷代理。

本页依据裁判文书、调解文书及经脱敏卷宗材料整理,并对非必要个人信息作适当处理。系列案件的处理结果因具体事实与证据而异,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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