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RESENTATIVE MATTER · DESIGN PATENT
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风扇(N9-FAN)”外观设计专利维权案
小风扇由两个部件组合使用,外观设计侵权比对既要看部件,也要看组合后的使用状态。在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合肥某电器商行案中,法院认定被诉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销售者证明了商品来源,仍被判令停止销售,并承担权利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 案件领域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 代理身份
- 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
- 涉案专利
- ZL201630624375.5号“风扇(N9-FAN)”外观设计专利
- 裁判结果
- 判令停止销售并赔偿合理支出
- 承办律师
- 苏看律师
01
案件背景
觅客公司拥有名称为“风扇(N9-FAN)”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630624375.5。专利文件分别展示两个组件的多幅视图,简要说明还指明了能够体现设计要点的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
权利人发现合肥某电器商行销售外观相近的小风扇,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案号为(2020)皖01民初346号。苏看律师作为权利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02
权利基础与实物取证
权利人提交专利证书、缴费凭证和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涉案专利的权利基础。判决记载,评价报告的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该材料与专利证书、年费缴纳记录一并供法院审查。
侵权取证采用公证购买方式。受托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被告门店购买小风扇,固定付款页面、交易单据及产品不同视角的照片,并将购买实物交由公证人员保管。公证材料同时记录了门店招牌与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主体,为确认实际销售者提供依据。
庭审中,权利人当庭拆封保存完好的风扇实物,将两个部件及其组合后的状态与专利图片进行比对。被告认可两者基本一致,争议主要集中于其商品来源及责任承担。
03
组件及组合状态的外观比对
法院依据专利图片、照片及简要说明确定保护范围,将涉案外观设计的两个部件和组合使用状态纳入比对。经审查,被诉小风扇的两个部件及组合后的状态与专利照片十分相似,落入专利保护范围,销售行为构成侵权。
对于具有组合使用特点的产品,仅选取某个零件的一处细节,难以充分呈现被诉设计与授权设计之间的关系。本案通过封存实物的当庭展示,使组件外形与组合状态能够共同接受审查。
04
来源证据与责任承担
被告提交上游电子商行营业执照、微信付款截屏及销售单,主张被诉小风扇从该商行购进。法院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核后,认定被告证明了商品来源。
法院认定商品有合法来源,但被告仍应停止销售,并赔偿权利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确定数额时考虑了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支出。
判决主文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小风扇并赔偿经济损失,驳回权利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05
案例意义
本案展示了外观设计维权中两个相互独立的审查环节: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以及销售者提出的来源证据对其责任产生何种影响。证明商品从上游购进,并不会改变产品外观比对的结论。
对权利人而言,专利视图与封存实物应当相互对应,尤其是组件产品,还需展示组合使用状态。对销售者而言,来源证据影响责任范围,但不能据此继续销售已被认定侵权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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