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代表案例

REPRESENTATIVE MATTER · DESIGN PATENT

爱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办理电动指甲刀外观设计专利系列维权案

苏看律师与团队律师接受爱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就多家网店销售、许诺销售电动指甲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产品开展系列维权。取证、外观比对和销售主体证明分别围绕各店铺展开。

案件领域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代理身份
爱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代理律师
涉案专利
ZL201730379611.6号电动指甲刀外观设计专利
代表结果
八起一审判决认定侵权,判令停止销售、删除链接并赔偿
承办律师
苏看律师

01

案件概况

在已整理的八起一审判决案件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被诉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判令相关经营者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删除相应网站销售链接,并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的赔偿责任。

02

案件背景与权利基础

爱魔公司系ZL201730379611.6号电动指甲刀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7年8月17日申请,2018年6月1日授权公告,产品用途为修剪指甲,设计要点为产品的整体形状。裁判文书载明,2019年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该外观设计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权利人在拼多多平台发现多家网店销售相关电动指甲刀,遂通过公证购买及网页证据保全固定销售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系列案件涉及安徽不同地区的网店经营者,需要分别证明销售主体、交易过程和所售产品的外观。

03

代理工作与核心争议

梳理专利权属与保护范围。结合专利证书、授权图片、简要说明、评价报告及缴费凭证,明确案件审理时的权利基础,并以授权外观设计的整体形状作为产品比对的起点。

逐案对应网店信息与交易实物。围绕网店经营者信息、商品页面、订单、付款、物流、收货及拆封封存资料组织证据,证明具体经营者实施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公证取证由权利人委托的机构完成,代理中结合各案事实进行审查和提交。

围绕整体视觉效果组织比对。被诉产品与授权设计均具有上宽下窄的椭圆形轮廓、上部可拆装的椭圆形盖子、盖子与机身间的间条,以及机体右侧偏上的圆形按钮。对于储渣盒位置的差异,需要结合其大小、所处部位及正常使用时的可见性,判断是否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影响。

逐案提出停止侵权及赔偿请求。除损害赔偿外,还请求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并删除相应链接,使维权措施覆盖实物交易和网络展示。赔偿论证结合商品价格、页面销售情况及合理取证开支,不以同一金额替代不同经营者的事实审查。

04

法院认定与代表性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侵权比对不能仅将异同点简单罗列累加,应当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对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断。储渣盒在整体设计中占比较小,且位于正常使用时不易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其位置差别不足以改变整体视觉效果。被诉产品与授权设计构成近似,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在(2021)皖01民初2869号案件中,法院依据公证书认定网店经营者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判令其停止侵权、删除相应链接,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在(2021)皖01民初2865号、2874号案件中,法院同样认定侵权成立,判令相关经营者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删除链接,并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已整理的一审判决中,(2021)皖01民初2866号、2871号、2867号、2873号、2868号均确定了经营者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法院结合专利类型、侵权行为、产品价格及销量等因素酌定赔偿,并考虑系列诉讼中维权费用的合理分摊,对超出裁判金额的赔偿请求未予支持。

另一起(2023)皖01民初1082号案件以法院准许撤诉结案。在部分案件中,权利人撤回对平台运营者的起诉,相关判决确定的是网店经营者的责任,不据此认定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05

案例意义

本系列案件体现了电商销售场景下外观设计专利维权的两个关键环节:以网页及交易实物证明具体销售行为,以授权设计与被诉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判断保护范围。产品局部存在差异,并不当然排除侵权;其影响需要放在整体设计和正常使用场景中评价。

对于消费类产品的系列维权,统一梳理专利资料能够提高办案效率,但销售主体、取证过程、被诉产品及责任范围仍需逐案核查。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与删除链接共同构成制止网络销售侵权的具体措施。

代理说明:八起一审案件中,2867号、2868号由团队律师董亚婷代理,其余案件由苏看律师与董亚婷律师共同代理。

本页依据裁判文书、调解文书及经脱敏卷宗材料整理,并对非必要个人信息作适当处理。系列案件的处理结果因具体事实与证据而异,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