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RESENTATIVE MATTER · TRADEMARK & UNFAIR COMPETITION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办理门店商标系列维权案
苏看律师与团队律师接受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委托,针对安徽多地手机销售、维修门店使用华为标识的行为开展系列维权。项目结合律师函、沟通整改、行政投诉及民事诉讼等方式,推动相关门店拆除或调整侵权标识,并通过判决、和解处理赔偿争议。
- 案件领域
- 商标侵权
- 代理身份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
- 被诉行为
- 手机销售、维修门店在门头及店内突出使用华为标识
- 处理方式
- 律师函整改、和解及诉讼
- 承办律师
- 苏看律师
01
案件概况
代表性案件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经营者上诉,维持停止侵权及赔偿的一审判决。另有门店经律师函及沟通后完成整改,相关结案说明保留了整改前后照片。
02
案件背景与权利基础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就相关“HUAWEI”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项目涉及的争议并非仅为手机商品真伪,还包括经营者能否在门头、店内标识、防撞条等位置突出使用华为标识,以及是否使消费者误认为门店具有官方授权关系。
部分门店在使用华为标识的同时标注“手机维修中心”等字样,并经营其他品牌手机或提供维修服务。代理工作据此区分商品上的品牌信息与门店经营服务的来源标识,逐案核查授权基础、使用方式及实际经营范围。
03
代理工作与处理路径
逐店核查主体和标识。将门店名称、经营地址、登记主体与现场照片对应,梳理门头及店内标识的具体使用位置、视觉效果和实际功能。
通过律师函推动整改。收到线索后,向相关经营者说明争议行为及法律后果,沟通拆除或调整标识,并根据反馈照片核查整改情况。项目结案说明记录了部分门店拆除标识、完成整改或签订和解协议的过程。
衔接行政处理与诉讼。对需要进一步处理的案件,整理商标权利材料、现场取证及行政处理材料,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并根据各案情况协商和解。
04
代表性裁判结果
肥东某通讯器材经营部案。该门店在门头及店内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并销售华为及其他品牌手机、提供维修服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皖01民初1841号案件中一审判令停止侵害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营者上诉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皖民终299号案件中认为,该使用具有表示手机销售和维修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门店同时销售其他品牌手机,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其所称已获许可亦未能举证。经营者在行政处理后整改,不能据此否认此前侵权事实。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铜陵某通讯经营部案。门店招牌使用华为标识并配有“手机维修服务中心”字样,未经许可,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门店与华为公司具有某种关联。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皖07民初275号案件中一审判令停止侵权、拆除门店侵权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系列项目中另有部分门店经律师函沟通后自行拆除标识或达成和解,未进入判决程序。
05
案例意义
本项目将品牌保护落实到门店经营场景,通过主体核查、现场证据固定、授权关系审查及整改复核,结合非诉与诉讼方式处理不同程度的争议。
销售某品牌商品或提供相关维修服务,与获得品牌门店授权属于不同事实。标识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应结合使用位置、实际功能、授权情况和混淆可能性判断。该系列案件体现了对商品品牌说明与经营服务来源标识的区分。
本页依据裁判文书、调解文书及经脱敏卷宗材料整理,并对非必要个人信息作适当处理。系列案件的处理结果因具体事实与证据而异,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