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RESENTATIVE MATTER · DESIGN PATENT
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跳绳”外观设计专利系列维权案
苏看律师与团队律师接受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办理“跳绳”外观设计专利系列维权案件,围绕公证购买、封存实物拆封、外观设计比对及销售者来源抗辩组织证据,通过诉讼及和解等方式处理争议。
- 案件领域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 代理身份
- 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
- 涉案专利
- ZL201430010862.3号“跳绳”外观设计专利
- 代表结果
- 安徽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承办律师
- 苏看律师
01
案件概况
代表性案件中,一审法院判令销售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权利基础与案件背景
恒康佳业公司为ZL201430010862.3号“跳绳”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相关裁判记载,该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1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7月9日,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全部外观设计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系列案件涉及书店、文具店、文化用品商店等经营者销售的跳绳产品。代理工作以案件发生时的专利权状况为基础,将被诉产品与专利图片、简要说明对应,分别核查各经营者的销售事实及来源证据。
03
代理工作与技术比对
核查权利文件及保护范围。整理专利文件、权利评价材料及缴费信息,以专利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设计为基础,并结合简要说明确定比对对象。
通过公证购买固定销售证据。保全购买地点、门店主体、付款及实物情况,在庭审中核查封存状态并拆封展示,使销售证据与被诉实物相互对应。
从整体视觉效果展开比对。围绕跳绳手柄的形状、计数器及按键所在部分、手持部分等外观特征进行分析。产品真伪辨别与专利侵权比对分别处理,不能仅凭包装或二维码即代替外观设计判断。
审查合法来源证据。对销售单、付款记录及供应商信息进行对应核查,判断其能否证明被诉商品的实际来源。
04
代表性裁判结果
在(2020)皖01民初1938号芜湖某办公文化用品商店案中,法院通过整体观察、要部比较及综合判断,认定被诉跳绳与涉案设计整体上构成相同设计,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销售者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合法来源,一审判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销售者上诉主张商品购自某文化用品经营部,并提交销售单及微信付款等证据。二审法院审查发现,销售单印章所载现金收讫与其所称付款方式不一致,商家名称存在差异,开单日期距公证购买时间较长,不能证明相关单据对应本案被诉商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皖民终198号案件中据此认定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05
案例意义
本项目同时处理了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与销售者责任两类问题:先通过实物与专利设计的比对证明落入保护范围,再审查销售行为和来源证据,形成权利文件、公证购买、庭审实物及交易材料相互衔接的证据结构。
对销售者而言,来源证据需要对应到具体商品及交易批次。对权利人而言,专利比对需要以法律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基础,区分外观特征、技术功能与真伪识别信息。
本页依据裁判文书、调解文书及经脱敏卷宗材料整理,并对非必要个人信息作适当处理。系列案件的处理结果因具体事实与证据而异,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