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RESENTATIVE MATTER · INVENTION PATENT
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DSM IP Assets B.V.)诉安徽某维生素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入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苏看律师作为原告方一审代理律师之一参与本案诉讼。案件围绕生物素生产过程中的方法专利保护展开,通过生产项目资料、环境保护验收材料、证据保全和现场勘验还原被诉工艺,并完成技术特征比对。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确认被诉工艺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并认定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 原告方
- 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
- 代理身份
- 原告方一审代理律师之一
- 承办律师
- 苏看律师
- 案件领域
- 发明专利、方法专利
- 一审案号
- (2018)皖01民初655号
- 二审案号
- (2020)最高法知民终493号
01
隐藏在生产线内部的方法专利侵权
涉案专利为“内酯的立体选择性合成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480008505.7,涉及生物素生产中的合成工艺。与能够直接购买、拆解的产品不同,方法专利保护的是生产过程,关键技术通常存在于厂房、设备和技术文件之中。
案件需要先查明被诉企业实际采用的生产工艺,再判断该工艺是否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如何从企业外部材料进入内部生产过程,成为本案证据组织和技术调查的首要问题。
02
以证据保全和现场勘验还原被诉工艺
原告方从生产项目资料、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监测材料等公开信息中识别被诉生产线及其工艺线索,并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组织现场勘验,并由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通过摄像等方式固定生产线的技术方案。
上述工作将分散在项目文件、环保资料和生产现场中的信息相互印证,使被诉技术方案从难以观察的内部工艺转化为可以进行法庭审查和权利要求比对的技术事实。
03
围绕全部技术特征完成侵权比对
法院将查明的被诉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5进行逐项比较,认定被诉技术方案包含相关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审中,被诉企业认可提交的技术方案与相关权利要求相同,但主张该方案仅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实际生产采用其他方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主张缺乏证据支持;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法定责任和生产工艺重大变动的重新报批要求,未采纳该项抗辩。
04
现有技术抗辩必须选择正确的比较对象
被诉企业提出,其实施的技术属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存在的技术。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现有技术抗辩应当把被诉技术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进行比较,不能以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之间的比较代替现有技术抗辩审查。
法院进一步认定,被诉工艺采用的“三正丁胺”催化剂与主张的现有技术存在实质性差异;在先文献未直接披露该具体技术方案,二审提交的公知常识材料涉及不同反应过程,不能证明相关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05
终审认定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结合两被告在生产经营范围、涉案生产线建设、物质支持以及被诉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具体行为,认定两公司共同实施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终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包括使用该专利方法以及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06
典型案例价值
该案入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件展示了方法专利诉讼从外部线索调查、证据保全、现场勘验到技术特征比对的完整路径,也明确了现有技术抗辩与专利有效性评价的不同审查对象。
对于生产工艺类专利,律师工作的核心不仅是阐释权利要求,更在于把生产项目资料、技术调查、现场证据与法律证明标准组织成相互衔接的证据结构,使隐藏在生产线中的技术争议能够进入司法审查。
案件信息说明:本页依据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493号民事判决书及公开典型案例报道整理。被告名称按网站既有公开方式作适当处理;最终裁判结果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为准。案件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与证据,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