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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德高”建材商标系列维权案
防水砂浆包装使用“德高”标识,销售者能否以商品属于防水涂料、与注册商标核定类别不同为由否认侵权?在德高公司诉来安某建材经营部案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被诉防水砂浆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9类商品,并否定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二审维持原判。
- 案件领域
- 商标侵权
- 权利人
- 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 涉案商标
- 第1524749号、第10842980号注册商标
- 代表结果
- 安徽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办理律师
- 苏看律师团队董亚婷律师等
01
案件背景与代理工作
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针对安徽多家建材经营部销售相关建材产品的行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本文以其中来安某经营部案为代表,一审案号为(2021)皖11民初393号,二审案号为(2022)皖民终359号。
该案由苏看律师所在团队的董亚婷律师、王志朋办理诉讼。苏看律师作为取证人员,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完成了公证购买,判决记载公证人员对门店定位信息及交易过程进行固定,并对购买商品拍照、封存。
涉案商品包装正面突出使用“德高防水集团高端灰色防水砂浆”等标识。销售者对商品类别以及自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提出异议,相关争议延续至二审。
02
商品名称与核定使用类别
德高公司主张保护的第1524749号、第1084298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9类,其中包括建筑灰浆。销售者认为,被诉商品是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属于其他类别,并非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灰浆。
安徽高院审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后指出,建筑灰浆与砂浆的商品代码均为190053,属于同一种商品。被诉产品名称为防水砂浆,属于第19类商品。一审将其认定为建筑灰浆并无不当,销售者主张其属于防水粉、涂料类别的理由未获支持。
本案对类别的认定以被诉商品及区分表中的对应项目为依据。经营者对产品使用的商业称谓,不能直接替代法院对商品类别的审查。
03
合法来源证据的审查
销售者提出,不知道商品属于侵权商品,供货方还提供过商标注册资料,自己有理由相信商品合法。同时,其认为建材市场中存在多家使用“德高”名称的企业,不能要求销售者仅凭名称判断是否侵权。
法院并未仅凭这些说明认定其具备免责条件。二审明确指出,销售者未提供支付货款的证据,无法证明以合理价格购进被诉商品,一审认定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并无不当。
供货方的商标资料与本案商品的交易证据分别证明不同事实。即使能够说明供货主体或者其持有某项商标资料,仍需证明被诉商品的具体取得情况。
04
裁判结果
一审判令经营部停止侵犯德高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其他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05
案例意义
本案的特点在于将商品类别争议与来源举证分别审查。防水性能、产品商业名称以及包装中的企业名称,各自可以提供判断线索,但不能替代对被诉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的具体对应。
对于销售者,来源材料还应覆盖实际交易,尤其是订单、供货单与支付凭证之间的对应。对于权利人,公证取得的商品实物及包装信息,能够使类别、标识和交易主体的争议建立在同一件商品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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