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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和招商加盟广告,哪些说法会踩《广告法》红线?

“通过率100%”“学了就会”“轻松月入2万+”,这类宣传语在教培和招商加盟物料中很常见,却正是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重点。《广告法》对教育培训广告和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广告分别设有专门条款。本文结合公开处罚案例,梳理两类广告最常见的风险表述、处罚后果和发布前的自查方法。

招生海报写“考级通过率100%”,课程长图写“学了就会,会了就能答对”,招商页面写“轻轻松松月入2万+”——这类说法在宣传物料中很常见,也往往是业务人员认为最有吸引力的部分。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教育培训广告和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广告各有一条专门规定,即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上述说法恰恰落在禁止范围之内。

本文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公开发布的处罚案例,梳理两类广告最常见的风险表述,并给出宣传物料发布前的自查方法。

一、先判断:宣传物料是否属于广告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企业自己制作的招生海报、课程长图、公众号推文、短视频、落地页、电梯看板和招商手册,只要用于推销自己的课程或加盟项目,通常都在调整范围之内。

网络场景同样如此。《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干货分享”“学员体验”一旦附带报名链接或二维码,同样需要按广告标准审查。

二、教育培训广告:第二十四条的三条红线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一条红线是效果保证。“通过率100%”“保过”“提分30分”“学了就会”“短期快速提升,效果立竿见影”,都属于对培训效果的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江苏省市场监管局2025年3月公布的教育培训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中,昆山一家培训机构通过电梯看板宣传“英皇及国内音乐学院考级通过率100% 英皇考级优秀通过率60%以上”,2024年9月被罚款1万元;宿迁一家机构宣传“保证高分进面”,2024年4月被罚款1万元。需要注意,把承诺换成量化指标并不能规避风险,“正确率均超80%”“发音错误率低于5%”这类以学员能力提升结果作为卖点的数字,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效果承诺。

第二条红线是与考试机构挂钩。同一批典型案例中,南京高淳一家教育科技公司在讲师介绍中使用“多所高校公考项目主训师”“多部教材编委”“省三级面试考官”等内容,经查并无事实依据,被认定同时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和虚假广告规定,2024年3月被罚款3万元。“命题组专家授课”“考官亲自指导”“内部押题”等说法,都应当在发布前核实并谨慎使用。

第三条红线是借名推荐和受益者证明。“状元经验汇总”、学员成绩单、录取喜报、家长好评截图、“某名校教授推荐”等,都可能构成利用受益者或者专业人士、教育机构的名义作推荐、证明。即便内容真实,在教育培训广告中使用本身就可能违法,这一点与普通商品广告不同。

三、招商加盟广告:收益不能保证,风险必须提示

《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这一条包含两层义务:一是积极义务,必须提示风险;二是禁止义务,不得保证收益,也不得借名证明。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典型案例中,西安一家餐饮店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加盟某某蒜香鸡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轻轻松松月入2w+”的内容,被认定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项,2024年1月被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

实践中常见的风险表述包括:“年入50万+”“X个月回本”“零风险”“稳赚不赔”,以及以确定数额呈现的收益测算表和“加盟商月入过万”的现身说法。更稳妥的做法,是把收益数字改为盈利模式说明,写明测算依据和假设条件,并在醒目位置提示经营风险及风险由谁承担;风险提示不应被缩成页面角落里难以辨认的小字。

如果招商材料以“直推”“多轮转介绍”“团队裂变”等方式按发展人数计算收益,问题就不仅限于广告表述,还可能引起监管部门对经营模式本身的关注。此类模式应当在对外宣传之前单独进行合规评估。

四、两类广告共同的高频问题

绝对化用语。《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最专业”“第一”“顶级师资”“全网最低价”都属于常见风险词。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发布的《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对不同使用情形作了区分,但涉及培训效果、投资收益和资质背书的内容,仍应从严把握。

数据引用。《广告法》第十一条要求,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使用过时的行业报告、无法说明口径的内部统计,都可能带来风险。

特殊对象和场所。《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面向少儿的机构在使用学员形象和进校宣传时尤其需要注意。

电子信息推送。《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群发招生短信、招商信息前,应当核实是否取得同意并设置退订方式。

五、违法后果:不只是删除和整改

发布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广告,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更重,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第九条的,适用第五十七条,罚款幅度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内容失实构成虚假广告的,还适用第五十五条。上文案例中的具体罚款金额,是执法机关结合广告费用和个案情节作出的,不代表同类案件的处罚标准。除罚款外,处罚信息通常会被公示,对招生和招商的影响往往比罚款本身更大。

六、把审查放在发布之前

广告合规最经济的做法,是在物料定稿、投放之前完成审查。企业可以按照下面的清单做第一轮自查,再由法务或律师复核,最后由管理层批准发布。对加盟商、合伙人自行制作的宣传物料,还应当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广告合规要求,并建立抽查和纠正机制。

企业行动建议

  1. 查效果承诺:删除通过率、提分、保过、“学了就会”、“立竿见影”等对培训效果的保证,改为描述课时安排、教学方法和服务内容;
  2. 查身份背书:核实“考官”“命题人”“教材编委”等讲师介绍是否有事实依据,删除暗示考试机构参与的表述;
  3. 查借名证明:教育培训和招商广告中不使用学员、家长、加盟商、专家、名校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4. 查数据来源:所有数字须真实、准确,注明出处和统计时间,删除过时或口径不明的数据;
  5. 查绝对化用语:清理“最”“第一”“顶级”“国家级”等表述;
  6. 查收益与风险:招商材料删除保本、保收益表述,收益测算写明假设条件,并在醒目位置提示风险及责任承担;
  7. 查发布渠道:种草内容和直播是否标明“广告”,是否涉及校园、未成年人代言或未经同意的群发信息;
  8. 留存依据:保存数据来源、资质证明、授权文件和审批记录,以备核查。

教培和招商加盟广告的风险,大多集中在“效果”“收益”和“背书”三个词上。宣传的吸引力不必建立在承诺之上,把课程内容、服务方式和盈利模式讲清楚,同样能够打动客户,也能经得起监管检查。本文根据截至2026年9月27日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撰写,所引案例来自市场监管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仅作一般信息交流,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