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RESENTATIVE MATTER · ADVERTISING COMPLIANCE
某教育科技公司招生及招商宣传物料广告合规审查项目
围绕某教育科技公司的课程招生海报与招商合作材料,苏看律师对照《广告法》逐项标注效果保证、受益者证明、数据引证和收益承诺等风险表述,提出替代表述和修改建议,并结合专题培训帮助企业建立宣传物料发布前审查机制。
- 项目领域
- 广告合规审查
- 服务对象
- 合肥某教育科技公司
- 审查材料
- 初中学科及雅思课程招生海报、招商合作宣传材料
- 审查依据
- 《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
- 项目结果
- 客户采纳审查意见,修改后再对外发布
- 承办律师
- 苏看律师
01
项目背景
教育培训和招商加盟都是广告监管的重点领域。某教育科技公司在课程招生和合作伙伴招募中大量使用海报、长图和招商说明材料,委托苏看律师在对外发布前进行广告合规审查。
这类审查不能只做“敏感词替换”。同一句宣传语是否违法,取决于它是否指向培训效果、是否借用受益者名义、所引数据能否核实,以及招商材料是否对投资回报作出保证。
02
招生海报:识别效果保证与证明性表述
课程海报的“课程效果”栏目中,出现“学了就会,会了就能答对,答对就能提升”“短期快速提升,提升效果立竿见影”等表述。律师指出,这类内容属于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落入《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禁止范围。
雅思课程海报以“准确率均超80%”“发音错误率<5%”等量化指标描述学员能力提升,同样构成效果承诺,且未说明数据来源和统计口径,还涉及《广告法》第十一条关于引证内容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要求。
“百强状元实战经验汇总”以及学员聊天记录截图等内容,涉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律师建议删除或改为客观介绍课程安排和教学方法。
03
招商材料:收益承诺与风险提示
招商合作材料以“低门槛起步年入50万+”“预期年度收益85万+”等确定数额展示合作收益,并以多轮转介绍呈现“指数级增长”。律师指出,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责任承担作出合理提示,不得对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也不得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针对多轮转介绍、按人数计算收益的表述,律师提示其容易引发对商业模式本身的监管关注,建议改为中性说明合作方式和服务内容,并对收益测算注明假设条件、在显著位置提示经营风险。
04
从标注问题到可执行的修改方案
审查意见逐页标注问题表述,对应具体法律条文说明风险,并给出可以直接使用的替代方向:将效果承诺改为描述课时安排、教学方法和服务内容;将收益数字改为盈利模式说明和风险提示;删除无法核实或来源不明的数据。
审查成果能够直接交给设计和运营人员修改,而不是停留在“存在风险”的抽象结论。
05
配套培训与发布前审查机制
在物料审查基础上,苏看律师为该公司员工开展《广告法》核心要点专题讲座,结合公开处罚案例讲解教培广告和招商广告的常见风险。
律师同时提出宣传物料自查清单、高风险用语替换建议、业务—法务—管理层三级审核,以及对合作伙伴宣传行为的合同约束和培训安排,帮助企业把单次审查转化为日常审核流程。
06
项目结果
客户采纳审查意见,按修改建议调整了相关招生海报和招商合作材料后再对外发布,在物料发布前消除了已识别的广告合规风险。
07
律师代理价值
本项目的价值,在于律师从监管执法的判断路径出发,把分散在海报、长图和招商材料中的宣传语逐项拆解为“表述—风险—依据—修改方向”,让业务人员知道哪里要改、为什么改、怎么改。
通过审查与培训结合,企业不仅修正了具体物料中的风险点,也有了发布前自查和审核的基本框架,有助于降低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可能。
本页依据经脱敏的审查意见整理,不披露客户名称、品牌及未公开的宣传物料。具体广告是否违法,取决于发布方式、内容全貌及可核实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