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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看律师在安徽律所刑事联训分享“同一种商品”认定与辩护

2026年10月24日,安徽律所刑事联训2026年度第五期在合肥举行。上海德禾翰通(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心主任苏看律师,围绕“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同一种商品’的认定与辩护”作主题分享。

分享以“月饼是否属于糕点”的争议为切入,讨论商品分类和民事上的类似关系如何与刑法上的“同一种商品”认定相区分,并将重点放在具体商品之间的比较与证据审查。

苏看律师在安徽律所刑事联训2026年度第五期作专题分享
苏看律师在安徽律所刑事联训2026年度第五期作专题分享。

围绕法定比较对象,展开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认定“同一种商品、服务”,应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实际提供的服务之间进行比较。商品名称相同的,依照该条第一项审查;名称不同的,还要结合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并考察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

据此,分享把审查过程拆解为几个相互衔接的问题:先核对注册证、商标档案和核定项目,确认比较范围;再明确涉案商品的实际形态及其与相关商标的对应关系;随后审查商品名称。名称不同的,不能仅凭某一个分类名称或类似群结论结束分析,而应继续比较商品属性,并说明相关资料对判断的证明作用。

安徽律所刑事联训2026年度第五期讲座现场
安徽律所刑事联训2026年度第五期讲座现场。

从商品名称回到证据和综合判断

商品名称不同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以及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均需要结合案件材料具体分析。区分表的商品项目及其历史版本、行业资料、交易习惯、产品标签和适用标准,都可能提供判断线索;但这些材料各自能够证明什么、适用范围和时间如何,仍需放回具体案件中审查,不能由单一资料替代司法解释要求的比较与判断。

分享还提示,存在多件注册商标或多个核定商品项目时,应逐一核对商标权利状态、核定范围与涉案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同一种商品”的认定是案件审查中的一个环节,相关数额、共同犯罪责任等问题仍应根据各自的构成要件和证据分别分析。

本次分享以审查路径为主线:锁定比较对象,核对规范商品名称,在名称不同的情况下作实质比较,再结合相关公众认知和全案证据形成结论。对辩护工作而言,关键是把每一步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及其证明边界说清楚。

相关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商标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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