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RESENTATIVE MATTER · PATENT SERIES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系列维权案
围绕同一实用新型专利,对生产者、销售者及多地终端门店分别采取诉讼、调解、和解和执行措施,形成从侵权取证到裁判履行的系列维权路径。
- 委托人
-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 代理身份
- 专利权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 承办律师
- 苏看律师
- 案件领域
- 实用新型专利系列维权
- 涉案专利
- ZL201420522729.0号
- 代表案件
- (2017)皖01民初199号、(2018)皖民终513号等
01
系列案件背景
源德盛公司系“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针对市场上生产、销售一体式自拍杆产品的不同主体,源德盛公司在安徽地区开展系列维权。
苏看律师代理权利人进行侵权线索筛查、公证取证、批量立案、庭审、和解及执行衔接,并根据生产者、经销商和终端门店的不同角色设置相应证据重点。
02
生产者案件中的现有技术抗辩
在(2017)皖01民初199号案中,法院认定被诉自拍杆包含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生产者提交在先专利及网络页面,主张被诉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法院认为,相关材料不能同时证明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并完整公开被诉产品的具体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抗辩未获支持。代表性生产者案件判令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承担赔偿责任。
03
销售者合法来源证据的审查
在(2018)皖民终513号案中,法院指出,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不仅需要说明直接供货方,还应证明正常购货渠道、合理价格并满足主观善意。
商品名称笼统、进货材料无法与公证封存实物对应,或者产品未标注生产厂家时,相关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来源证明。该案为终审判决。
04
系列维权的分层处置
权利基础方面,统一提交专利证书、年费凭据和专利权评价报告;侵权事实方面,通过公证购买固定销售主体、购买过程、被诉产品和店铺信息,并将封存实物与权利要求逐项比对。
多起案件分别通过判决、调解、和解、撤诉及执行程序处理。系列维权并非机械复制同一诉讼文本,而是根据被告类型、证据状态、经营规模和履行条件选择相应路径。
05
案件价值
同一专利覆盖多个市场主体时,统一权利基础、取证标准和技术比对口径,有助于保持案件处理的一致性;对生产者侧重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抗辩,对销售者侧重来源证据和合理注意义务。
部分一审案件卷宗未见二审裁判文书,本页仅对已由现有材料证明的裁判层级和办理方式作出说明。
案件信息说明:本页依据系列案件中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解协议、撤诉裁定及执行材料整理。笔者系专利权人一方诉讼代理人。页面不披露自然人身份信息及与案件分析无关的信息;各案结果以对应裁判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