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RESENTATIVE MATTER · TRADEMARK
“眼镜”商标权利人办理餐饮商标系列维权案
苏看律师与团队律师接受第1394777号“眼镜”商标权利人包某委托,就多家餐饮门店使用“眼镜碳锅”标识开展系列维权。代表性案件取得停止侵权及赔偿判决,安徽高院二审维持裁判结果,并对一审认定的侵权类型作出纠正。
- 案件领域
- 商标侵权
- 代理身份
- 第1394777号“眼镜”商标权利人代理律师
- 被诉标识
- 餐饮门店门头使用的“眼镜碳锅”
- 代表结果
- 一审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安徽高院二审维持并纠正侵权类型
- 承办律师
- 苏看律师
01
注册商标与实际门头使用分别审查
涉案“眼镜”商标核定服务包括餐馆、快餐店。“眼镜”虽为日常词汇,但并非餐饮服务通用名称。被诉经营者主张拥有或获准使用“陈某眼镜碳锅”等注册商标,实际门头却使用“眼镜碳锅”,案件核心在于实际使用是否与权利商标近似并造成混淆。
代理中核对门头标识与许可资料,并通过现场消费及餐饮发票对应实际经营主体。部分经营者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发票等交易材料是核查被告主体的重要依据。
02
一审支持停止使用及赔偿
苏看律师与团队律师出庭代理的(2021)皖13民初192号案件中,宿州中院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停止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赔偿根据侵权性质、规模、时间、商标知名度及必要开支等因素酌定,法院同时考虑系列诉讼中费用分摊,未支持超出裁判金额的请求。
03
二审维持结果并纠正侵权类型
安徽高院在(2021)皖民终1198号案件中认为,被诉门头的“碳锅”属于餐饮服务类型,主要识别部分为“眼镜”;实际使用的“眼镜碳锅”未完整使用获准注册的“陈某眼镜碳锅”,容易使一般消费者混淆,构成近似商标侵权。
二审纠正一审按相同商标侵权处理、无需考虑混淆的法律适用,但认为裁判结果正确,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另一起(2021)皖民终1291号案件亦对实际门头使用及授权商标使用方式进行审查,纠正一审侵权类型的法律适用后维持原判。
04
注册商标的删减使用仍可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被诉门店获准使用的标识含“陈某”等文字,实际门头却删去这些部分,突出“眼镜碳锅”。二审以实际使用标识为对象,认定其与在先“眼镜”商标近似并容易造成混淆,同时纠正一审按相同商标侵权处理的法律适用。对餐饮经营者而言,取得注册商标后应按注册样式完整使用,删减其中文字、突出与他人商标相同的部分,可能构成侵权。
代理说明:192号一审由苏看律师与团队律师出庭代理;1198号二审由团队律师董亚婷办理。本文中自然人姓名及包含自然人姓名的标识已作匿名处理。
本页依据裁判文书、调解文书及经脱敏卷宗材料整理,并对非必要个人信息作适当处理。系列案件的处理结果因具体事实与证据而异,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