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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久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钱范儿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苏看律师与共同代理律师接受合肥久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与钱范儿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围绕被诉网站使用“迅融贷”标识是否侵犯“迅融”注册商标专用权展开。
- 案件领域
- 商标侵权
- 代理身份
- 原告合肥久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
- 涉案商标
- 第10198362号“迅融”商标
- 代表结果
- 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 承办律师
- 苏看律师
01
案件概况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62号案件中,一审认定被诉行为侵害第10198362号“迅融”商标专用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被告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02
案件背景与权利基础
久源公司在案件发生时享有相关“迅融”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0198362号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6类金融贷款、金融服务、金融咨询、金融评估等服务。
被诉网站使用“迅融贷”作为标识及网站名称,展示互联网借贷、投资项目等内容。被告曾以深圳市迅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名称经营,后更名为钱范儿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争议的核心在于网站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权利商标核定服务的关系,以及“迅融贷”与“迅融”的近似及混淆可能性。
03
代理工作与证据固定
核查商标权利与网站运营主体。整理商标注册文件、实际使用材料,并通过网站信息、域名及ICP备案查询等资料对应被诉网站与经营主体,避免仅以网站展示名称确定责任主体。
通过网页公证固定使用方式。苏看律师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访问相关网站,保全首页标识、投资项目、公司介绍及备案信息等内容,形成网站使用行为与服务内容的证据。
围绕实际服务及主要识别部分组织论证。将被诉网站的金融服务内容与核定服务进行比较,并分析“贷”字在相关服务中的含义及识别作用,说明附加该字是否足以区分来源。
提交维权通知及合理开支材料。结合律师函、公证书、委托代理材料及费用凭证,对侵权使用、主观状态和合理维权开支进行举证。
04
法院认定与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被诉网站为互联网借贷平台,提供金融服务,与第10198362号“迅融”商标核定服务中的金融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
对于标识近似,法院认为“迅融贷”与“迅融”相比仅增加一个“贷”字,该字在金融服务场景中本身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服务具有特定联系,构成近似。
法院还结合被告相关商标申请被驳回后仍使用被诉标识等事实评价其主观状态,认定未经许可的相关使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10198362号“迅融”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同时主张的另两个注册商标侵权请求未获支持,超出法院酌定金额的赔偿主张亦未获支持。
05
增加贷字仍未改变服务来源识别
“贷”字直接描述互联网借贷服务,法院认为附加该字未形成足够区分。“迅融贷”的近似判断与网站实际提供的金融服务共同构成本案侵权认定基础。苏看律师本人实施的网页公证,将标识、业务内容和ICP备案主体固定在同一证据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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