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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RESENTATIVE MATTER · UTILITY MODEL

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一种板条及条缝吸音板”实用新型专利维权案

以舒城职业学校(安徽省舒城师范学校)新校区风雨操场使用的条缝吸音板为对象,围绕权利要求技术比对、现有技术抗辩、工程参与主体责任及既有产品停止使用责任展开专利维权。

原告
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
代理身份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承办律师
苏看律师
案件领域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
涉案专利
ZL201320430940.5号
一审案号
(2018)皖01民初1763号

01

案件背景

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系“一种板条及条缝吸音板”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发现舒城职业学校新校区风雨操场装饰工程使用的吸音板产品涉嫌实施涉案专利技术,遂以学校、工程总承包单位及装饰工程分包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

苏看律师代理原告参加诉讼,围绕专利权属、权利稳定性、现场产品状态和各工程参与主体的具体行为组织证据。

02

被诉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法院通过现场勘验和实物比对,审查被诉吸音板的板条、龙骨、安装槽、座条及卡扣结构。被诉技术方案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至8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侵权比对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为边界,不能以产品名称相近或者用途相同替代具体技术特征判断。

03

现有技术抗辩为何未获支持

装饰工程施工方提交既有判决、专业书籍、公司网站宣传页和博客网页,主张被诉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法院分别审查相关材料的公开时间和公开内容,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被诉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为公众所知。

申请日前的合同或类似产品名称,并不当然证明涉案技术特征已经公开;申请日后的专业书籍不能构成现有技术;网络宣传页面也需具体披露被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

04

工程参与主体责任的区分

法院认定装饰工程分包单位系被诉侵权行为的实际实施者。学校作为工程使用者已通过公开招标及工程承包支付合理对价,且产品已安装完毕;总承包单位已将相关装饰工程分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三被告共同实施侵权。

建筑工程中的专利责任应当根据项目使用、总承包、分包施工和实际安装等具体行为分别判断,不能仅凭工程合同关系推定共同侵权。

05

裁判结果与案件价值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深圳凯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侵害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体现了建筑工程专利纠纷中对技术特征比对、现有技术公开情况、实际实施主体以及被诉侵权产品停止使用责任的分层审查思路。

案件信息说明:本页依据一审判决书及相关卷宗材料整理。笔者系原告一方诉讼代理人。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页面仅保留理解案件所必需的信息,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