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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RESENTATIVE MATTER · UTILITY MODEL PATENT

汪某某与舒城县某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一种木制摇床”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一审判决后,苏看律师在二审中围绕在先专利、技术特征对应关系及通用部件属性重新组织现有技术抗辩。一审原告随后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方同意,二审法院裁定准许,相关诉讼程序终结。

案件领域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
代理身份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一方代理律师
涉案专利
“一种木制摇床”实用新型专利
核心争点
现有技术抗辩、技术特征比对及通用部件属性
程序结果
二审期间一审原告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承办律师
苏看律师

01

基本案情

一审原告以“一种木制摇床”实用新型专利为权利基础,主张被诉木制儿童摇床及其所用翻转脚轮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汪某某及相关经营主体在一审后提起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后,争议重点不再停留于产品外观或功能相似,而是回到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在先技术公开内容以及涉案部件是否属于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产品。

02

一审之后重新寻找抗辩基础

苏看律师对专利申请日、权利要求及涉案部件重新梳理,检索到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万向轮安装支架”专利文献,并将其中关于轮体、支架、转轴和翻转结构的记载与涉案权利要求逐项对应。

代理工作没有停留在提出一份在先专利,而是说明该文献公开了哪些技术特征、尚有哪些差异,以及这些差异是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的常规组合。

03

区分专用品与通用部件

针对翻转脚轮的责任认定,律师进一步从产品用途、市场销售方式和结构适配范围入手,论证该类脚轮并非只能用于涉案木制摇床,而可适用于家具、推车等多种产品。

这一论证把争点从“部件能否安装在涉案产品上”推进至“该部件是否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为审查间接侵权或帮助实施专利行为提供了更准确的事实基础。

04

二审程序结果

二审期间,一审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被告方明确表示同意。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相关诉讼程序终结。

本页据此仅陈述现有卷宗可以确认的程序结果,不将未作实体裁判的争点表述为法院已经确认的法律结论。

05

律师代理价值

本案的代理价值集中体现在一审不利结果之后的争点重构:律师以专利申请日为时间界线重新检索现有技术,将技术文献拆解至权利要求层面,并补充通用部件用途证据。

通过把技术特征、在先公开和部件用途组织成相互支撑的抗辩体系,二审审查获得了不同于一审的事实与法律切入点,也为当事人应对后续程序和解决争议提供了更充分的基础。

本页依据经脱敏卷宗材料及二审裁定整理,仅陈述现有材料可以确认的事实与程序结果。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