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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维纳斯”酒店商标维权案
酒店品牌维权涉及门头、经营用品及企业字号时,纠纷解决还需处理名称如何整改。在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起的“维纳斯”商标纠纷中,双方通过法院调解约定,两家酒店企业停止不正当竞争并注销或变更名称,同时与一名自然人共同承担赔偿义务。
- 案件领域
-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 代理身份
- 原告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
- 涉案商标
- 第5233408号“维纳斯”注册商标
- 处理方式
- 法院调解
- 承办律师
- 苏看律师
01
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为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张保护的是第5233408号“维纳斯”注册商标,而非以“维也纳”三个字作为本案被诉标识。原告在诉讼中说明,其经商标权人许可享有使用及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限。
两家被诉企业分别使用“维纳斯”“维娜斯”作为名称中的文字。原告认为,门头、内部经营用品以及网络平台的相关使用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企业字号使用还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
案件由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3)皖1203民初3132号。苏看律师与董亚婷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
02
不同经营信息与被诉主体
原告起诉时指出,门店悬挂的营业执照及网络平台公开的企业信息涉及其中一家企业,发票由另一企业开具,门店收款又涉及自然人。据此,原告将两家公司及该自然人一并列为被告,主张相关主体承担责任。
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解决。
03
企业名称整改安排
调解协议约定,两家酒店企业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注销或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使用与“维纳斯”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这一条款处理的是企业名称层面的持续使用。门店更换招牌与企业完成名称变更并非同一事项,明确名称整改要求,有助于各方确定后续应当完成的行为。
04
共同赔偿与履行条件
调解协议同时约定,两家公司及自然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明确付款期限。对于两家公司未按期履行的情形,协议另行约定了可申请执行的给付标准。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就本起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法院确认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形成民事调解书。
本案通过调解书确定了名称整改义务和三方共同给付义务,并为逾期履行设定了更高的执行标准。
05
案例意义
同一酒店门店可能同时呈现营业执照、发票、收款和平台登记等不同主体信息。品牌维权需要先厘清相关经营关系,再明确哪些主体承担何种整改及给付义务。
本案通过调解将企业名称变更与赔偿一并处理。对涉及字号持续使用的争议,明确禁止继续采用的名称文字,比仅约定停止某次使用更便于确定整改范围。
本页依据裁判文书、调解文书及经脱敏卷宗材料整理,并对非必要个人信息作适当处理。系列案件的处理结果因具体事实与证据而异,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