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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RESENTATIVE MATTER · DESIGN PATENT

盛藩实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净水器(SAT-1000)”外观设计专利维权案

前案中,被诉企业为证明公证实物并非其生产,主动提交检验报告、包装物料、产品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苏看律师从这些抗辩证据中识别出另一款真实产品及其生产销售线索,重新完成专利比对、确定责任主体并再次起诉。

案件领域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代理身份
原告盛藩实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
涉案专利
“净水器(SAT-1000)”外观设计专利
代理亮点
利用对方在前案提交的证据发现新侵权线索并再次起诉
案件结果
针对真实产品另案起诉,最终在二审阶段调解结案
承办律师
苏看律师

01

基本案情

盛藩实业就“净水器(SAT-1000)”外观设计专利取得约定期间内以自己名义实施维权的权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不符合授权条件的缺陷。

首次诉讼中,盛藩实业对公证购买的净水器主张权利。被诉企业抗辩称保全实物并非其生产,而是假冒其品牌的产品;其真实产品由其他企业生产。

02

前案难点:产品侵权与主体责任必须同时证明

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不仅要判断被诉设计与授权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还要证明具体被告实施了制造、销售或许诺销售行为。

前案经发回重审后,法院判令直接销售者停止销售并承担责任,同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部分企业制造、销售该件公证实物;二审维持该结果。

03

关键转折:抗辩证据暴露真实产品

对方提交证据的原意,是切断其与前案公证实物之间的联系。但检验报告附有完整产品照片,包装物料载有产品示意图,聊天记录和庭审陈述进一步解释了真实产品的生产关系与真伪差异。

苏看律师没有把这些材料仅视为免责证据,而是据此识别出一款新的“双芯双滤净水器”及其生产、销售主体线索。前案证据不足针对的是原公证实物,并不意味着对方自行确认的真实产品当然不侵权。

04

再次起诉:重构产品、证据与责任主体

代理律师对检验报告照片、包装示意图与授权外观设计重新比对,梳理产品轮廓、主要视觉部分及整体视觉效果的对应关系。

根据对方在前案中的陈述及其提交材料,重新识别品牌经营方、产品生产方和相关销售主体,并针对另一款真实产品、另一组制造销售行为提出独立诉讼请求。新的诉讼并非对前案简单重复。

05

案件结果

再次起诉后,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并在二审阶段达成调解,对停止侵权、损害赔偿及纠纷终结作出安排。

06

律师代理价值

本案最突出的代理价值,是律师没有把对方抗辩和前案部分请求未获支持视为案件终点,而是逐项审查对方材料,从中发现原取证之外的真实产品及其生产链条。

律师准确区分“前案公证实物”与“对方真实产品”,使对方为免责而提交的证据转化为后案的重要侵权线索,并在程序允许的范围内重新设计权利实现路径。

本页依据生效裁判文书、调解文书及经脱敏卷宗材料整理,并对非必要个人信息作适当处理。系列案件的处理结果因具体事实与证据而异,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