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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RESENTATIVE MATTER · TRADEMARK & UNFAIR COMPETITION

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七天”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系列维权案

苏看律师与团队律师接受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开展酒店服务商标及企业字号保护。系列案件涉及“七天乐”“七天学府”等不同标识,代理中根据具体使用方式分别论证商标侵权与名称混淆,并衔接二审和执行程序。

案件领域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代理身份
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代理律师
被诉标识
“七天乐”“七天学府”等酒店门头及企业字号
代表结果
安徽高院二审改判,判令停止侵权、变更名称并赔偿;已执行完毕
承办律师
苏看律师

01

案件概况

宿州“七天乐”代表性案件经安徽高院二审撤销原判,认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变更名称并承担赔偿责任;后续执行通知确认判决确定的执行内容履行完毕。

02

根据门头实际呈现确定请求

酒店名称、门头标识及注册商标的关系,需要结合主要识别部分、住宿服务内容及消费者认知判断。代理中整理商标及品牌使用资料,固定门头和经营主体信息,避免仅因名称包含“七天”就作同一结论。

03

七天乐案件二审改判

安徽高院在(2021)皖民终815号案件中认为,酒店门头的“七天乐快捷宾馆”用于识别服务来源,“快捷宾馆”“酒店”属于行业通称;“乐”字作为常见吉祥词汇,未使“七天乐”与“七天”形成足够区分,容易造成混淆。

二审同时认定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撤销一审(2021)皖13民初43号判决,判令停止侵害第6823439号商标专用权、拆除门头标志,限期变更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宿州中院(2022)皖13执70号结案通知书进一步载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二审判决确定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

04

七天学府案件分别评价两类请求

蚌埠代表性案件一审认定“七天学府”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使用含有“七天”的企业名称,并承担赔偿责任;商标侵权主张未获支持。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皖03民终2180号案件中审查双方上诉,认为具体标识未构成商标侵权,但字号使用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双方存在联系,维持不正当竞争及赔偿判决,驳回双方上诉。

05

加一个“乐”字不能形成区分

在他人酒店商标后添加“乐”等常见吉祥词,并不能使消费者把两者区分开;以该文字登记企业字号,还可能被同时判令变更名称。对权利人而言,同一系列中的不同门店应根据门头与字号的实际使用分别提出请求,七天学府案即仅获不正当竞争支持。

本页依据裁判文书、调解文书及经脱敏卷宗材料整理,并对非必要个人信息作适当处理。系列案件的处理结果因具体事实与证据而异,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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