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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RESENTATIVE MATTER · TRADEMARK & UNFAIR COMPETITION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人乐”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系列维权案

苏看律师与团队律师接受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相关超市、购物广场使用“人人乐”标识及企业字号开展系列维权。项目根据门头使用和企业名称使用的不同情形提出请求,通过判决及调解确定停止使用、名称整改和赔偿责任。

案件领域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代理身份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
被诉行为
超市门头标识及企业字号使用“人人乐”
处理方式
判决、调解
承办律师
苏看律师

01

区分门头商标使用与企业字号使用

案件涉及第1433811号、第4402076号、第8891574号等商标,核定服务包括推销、广告等。代理中结合品牌使用资料、经营者登记信息、门头照片及可信时间戳证据,核对实际服务与被诉标识。

部分经营者在购物广场招牌上突出使用“人人乐购”等文字;另有经营者以其他名称作为超市品牌,同时展示含有“人人乐”的企业名称。两类事实需要分别审查商标性使用与名称混淆,不能机械适用同一结论。

02

代表性判决确定停止使用及赔偿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皖12民初324号案件中认定,被诉购物广场的门头标识与权利商标近似,相关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相关行为、处理企业名称及门面招牌,并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开支)。该案由团队律师具体出庭办理。

苏看律师出庭代理的(2020)皖12民初666号案件,则围绕企业字号展开。法院认定同业经营者擅自使用“人人乐”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相关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相应损失。

03

调解将整改和付款义务一并落实

在(2020)皖03民初117号案件中,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双方调解协议,经营者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变更或注销企业名称,并分期支付赔偿款;未按约履行时另行承担违约金。

04

商超门头和公司名称并非同一种使用

324号案件涉及门头近似标识及企业字号,两类责任均被支持;666号案件的超市使用其他品牌,争议重点转为展示含有“人人乐”的企业名称。经营名称的混淆责任不能仅根据是否存在相同门头判断。

本页依据裁判文书、调解文书及经脱敏卷宗材料整理,并对非必要个人信息作适当处理。系列案件的处理结果因具体事实与证据而异,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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