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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RESENTATIVE MATTER · TRADEMARK & UNFAIR COMPETITION

深圳市农耕记餐饮有限公司“农耕记”餐饮商标系列维权案

苏看律师与团队律师接受深圳市农耕记餐饮有限公司委托,围绕餐饮经营者使用“农耕记”“农耕记忆”等标识开展维权。代表性案件取得停止商标侵权、变更名称及赔偿的判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领域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代理身份
深圳市农耕记餐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
被诉标识
餐饮门头及企业字号中的“农耕记忆”
代表结果
判令停止侵权、变更名称并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承办律师
苏看律师

01

围绕主要识别部分开展比对

案件涉及第37874858号“农耕记”商标,核定服务包括饭店、餐馆。被诉经营者在门头使用“农耕记忆外婆菜”等文字,其中“农耕记忆”较大,“外婆菜”用于说明菜系。争议集中在增加“忆”字后是否仍与权利商标近似,以及相关字号使用是否造成混淆。

苏看律师与团队律师出庭代理,结合店招实际呈现、商标注册时间、经营者登记时间及品牌影响资料,对门头与企业名称提出分别停止使用的请求。

02

一审支持停止使用与名称变更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2022)皖0291民初2221号案件中认定,“农耕记忆”与“农耕记”仅一字之差,使用在同类餐饮服务上容易造成混淆,构成商标侵权;相关企业字号使用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令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限期变更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与“农耕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并赔偿经济损失。原告另行主张的律师费、交通费、取证费等,因未提供票据证明,未获法院支持。

03

二审维持原判

经营者以字号已合法登记、双方不存在混淆等理由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皖02民终3344号案件中认为,商标权取得在先,被诉经营者登记在后,店招突出使用“农耕记忆”构成近似及商标性使用,一审认定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符合在案证据。

二审对其提交的企业字号自动审批系统截图进行审查,认为该证据仅反映行政登记规则及地域性,不能证明不存在侵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另一起案件的调解结果

(2021)皖0291民初4249号案件经团队律师代理,由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约定停止在店招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农耕记”,限期整改并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05

字号自动审批不构成侵权免责依据

本案中“农耕记忆”增加一个“忆”字,仍因主要识别部分近似而被认定侵权。企业字号自动审批系统截图只能证明登记规则及其地域范围,不能替代对在先商标权及实际店招使用的审查。二审据此驳回经营者上诉。

本页依据裁判文书、调解文书及经脱敏卷宗材料整理,并对非必要个人信息作适当处理。系列案件的处理结果因具体事实与证据而异,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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