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RESENTATIVE MATTER · TRADEMARK & UNFAIR COMPETITION
北京三石丽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木北”美发商标系列维权案
苏看律师与团队律师接受北京三石丽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围绕“木北”“北木”及近似文字在美发店门头、字号中的使用开展系列维权。项目通过判决及调解,推动相关门店停止使用被诉标识、处理名称混淆并承担赔偿责任。
- 案件领域
-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 代理身份
- 北京三石丽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
- 被诉标识
- 美发店门头及字号中的“沐北”“北木”
- 处理方式
- 判决、调解
- 承办律师
- 苏看律师
01
先核对授权及自行起诉资格
委托人依据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与授权,以自己名义开展维权。代理中梳理商标注册、转让及主体变更资料,并审查授权期限、许可范围和诉讼授权,建立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据基础。
被诉标识既有“北木”,也有“沐北”等近似文字。各案需要结合视觉、呼叫方式、实际服务及具体门头使用判断,不能仅以文字排列或单字变化否定混淆。
02
近似门头使用取得侵权判决
在(2022)皖0191民初16380号案件中,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认定,“沐北”门头与涉案商标在视觉、呼叫方式上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服务来源或双方存在特定联系,判令停止侵害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开支)。
在(2023)皖1503民初1668号案件中,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认定门头使用“北木”构成商标侵权,字号使用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商标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已整改,相关名称整改请求未再获支持。
03
调解落实门头及名称整改
在(2023)皖0191民初6226号案件中,法院调解书确认经营者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带有“北木”的企业名称,并约定一次性支付赔偿款;未按期足额支付时,权利人可按调解书约定扣除已付款后申请执行。
04
调换文字与同音替换的识别效果
“木北”“北木”“沐北”的争议不能只作单字比较。字体呈现、呼叫方式及同类美发服务共同影响消费者对门店来源的判断。已经变更名称的门店仍可能承担此前行为的赔偿责任,但停止使用请求应结合整改后状态提出。
本页依据裁判文书、调解文书及经脱敏卷宗材料整理,并对非必要个人信息作适当处理。系列案件的处理结果因具体事实与证据而异,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