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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RESENTATIVE MATTER · UTILITY MODEL

李某敏“一种可随身携带的艾灸盒”实用新型专利维权案

针对足浴、美容用品经营主体销售艾灸盒产品的行为,通过公证保全、专利权评价报告和实物技术比对,推动相关争议以判决、和解等方式解决。

原告
李某敏
代理身份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承办律师
苏看律师
案件领域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
涉案专利
ZL201120110110.5号
代表案件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263号等

01

案件背景

李某敏受让取得“一种可随身携带的艾灸盒”实用新型专利权后,发现合肥部分足浴、美容用品经营主体销售涉嫌实施该专利技术的艾灸盒产品,遂分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苏看律师代理原告完成公证取证、立案、庭审及后续履行衔接。

02

权利基础与实物技术比对

代理方提交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年费凭据及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权利受让、登记变更、持续有效状态及相关权利要求的稳定性。

侵权事实通过公证购买固定销售行为和被诉产品,并对艾灸盒的上下柱体、调节结构、底盖卡合、排烟孔、钢线圈及艾条固定结构等技术特征进行逐项比对。

03

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明要求

销售者即使主张不知道产品侵权,仍需对产品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来源证据应当能够说明被诉产品从何处、以何种交易方式取得,并使供货主体、付款、交付和实物形成对应。

仅能说明产品包装上记载某生产商,却不能证明被诉产品的真实交易来源和付款关系时,不足以满足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明要求。

04

办理结果

两起代表案件均判令相关销售者向李某敏承担赔偿责任;另有案件经当事人处理后,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部分案件在裁判后通过协议推进履行。

现有卷宗未能完整证明相关一审判决的上诉及生效状态,因此本页不作超出卷宗材料的程序状态表述,也不突出具体赔偿金额。

05

案件价值

对于结构较为细密的实用新型产品,公证封存实物、权利要求分解和专利权评价报告相互配合,可以同时回答权利是否稳定、被诉产品覆盖哪些技术特征以及销售来源能否得到证明。

对销售者而言,合法来源抗辩的基础形成于日常采购环节,不能在诉讼发生后仅凭无法对应实物的零散单据临时拼接。

案件信息说明:本页依据现有系列卷宗整理。为保护当事人信息,原告姓名采用“李某敏”表述,部分经营主体名称及其他非必要信息作适当处理。笔者系原告一方诉讼代理人;各案程序状态及结果以对应法院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