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RESENTATIVE MATTER · TRADEMARK & UNFAIR COMPETITION
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等权利人“明视眼镜”商标系列维权案
苏看律师与团队律师接受相关商标权利人委托,就多地眼镜店使用“明视眼镜”相关门头及字号开展系列维权。前期项目取得停止使用、拆除门头及赔偿判决;后续项目在权利转让后,通过诉前调解继续处理相关争议。
- 案件领域
-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 代理身份
- 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福州鹏诚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
- 被诉行为
- 眼镜店门头及企业名称使用“明视眼镜”
- 处理方式
- 判决、诉前调解
- 承办律师
- 苏看律师
01
区分不同时期权利主体
前期案件由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提起,涉及“明视眼镜”文字及图文商标。后续案件由受让商标的福州鹏诚贸易有限公司提起。代理中分别核对注册、受让及有效期材料,不将不同时期的原告主体混同。
门头上的“明视眼镜店”是否属于经营名称的合理简化,是代表性案件争点。需要结合字体、颜色、大小及主要识别部分,判断其是否超出企业名称使用而发挥商标识别作用。
02
代表性判决支持停止侵权
苏看律师出庭代理的(2018)皖0191民初4135号案件中,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认定,被诉门头突出使用的核心部分“明视眼镜”与权利商标近似,容易造成误认,判令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含合理维权开支。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皖18民初51号案件中,判令另一经营者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明视眼镜”文字,拆除侵权门店标识,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含合理费用。
03
诉前调解明确名称整改及已履行款项
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2023)皖0191诉前调书180号调解书确认,经营者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限期注销或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使用与“明视眼镜”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调解书同时记载,经济损失赔偿款已当场支付。
04
经营名称简化不能脱离实际门头
明视眼镜系列的争点在于经营者所谓名称简化,是否已经在门头上突出发挥服务来源识别作用。对眼镜店经营者而言,即便企业名称经登记核准,在门头上放大突出与他人商标相同的部分,仍可能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诉前调解则能在立案前一并解决改名和赔偿问题。
本页依据裁判文书、调解文书及经脱敏卷宗材料整理,并对非必要个人信息作适当处理。系列案件的处理结果因具体事实与证据而异,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