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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RESENTATIVE MATTER · TRADEMARK & UNFAIR COMPETITION

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美宜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系列案件

相关案件由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提起,围绕便利店及超市使用“美佳宜”“美宜家”等标识产生争议。其中,(2021)皖15民初165号、(2021)皖16民初134号代表案件由苏看律师所在团队的苏听律师办理。

案件领域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权利人
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
被诉标识
便利店及超市门头、字号中的“美佳宜”“美宜家”
代表结果
判令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
办理律师
苏看律师团队苏听律师

01

文字替换与次序变化是否排除混淆

项目涉及第1357301号、第5585265号、第8584867号等商标。被诉标识并非均与“美宜佳”逐字相同,有的调换“佳”“宜”次序,有的将“佳”替换为“家”。代理中结合字形、读音、含义、主要识别部分及具体服务,分析是否足以区分来源。

服务类别亦是争点。代表性案件将超市销售方式、消费对象及用途,与涉案商标核定的推销服务相比较,法院结合便利店特许经营中的品牌使用方式审查服务类似关系。

02

美佳宜案件支持门头及企业名称整改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皖15民初165号案件中认定,“美佳宜”与权利商标中文部分非常近似,仅文字次序不同,容易使消费者误认服务来源;用于企业字号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令停止侵害相关商标专用权,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与“美宜佳”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03

逐项商标判断与已整改事实

在(2021)皖16民初134号案件中,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美宜家”门头侵犯第1357301号商标专用权,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对另两项图文商标的侵权主张未予支持,且因经营者已关闭店铺、门头已更换,未再支持停止侵权请求。

另一起(2021)皖16民初135号案件经法院调解,约定在签订协议后七日内支付赔偿款,并明确逾期未履行时的付款责任。

04

字序和同音字变化仍需审查混淆

“美佳宜”调换文字顺序,“美宜家”使用同音字,均未必改变公众对服务来源的判断。法院同时区分不同注册商标的标志构成,并结合门头已更换、店铺已关闭的事实分别处理赔偿与停止使用请求。

本页依据裁判文书、调解文书及经脱敏卷宗材料整理,并对非必要个人信息作适当处理。系列案件的处理结果因具体事实与证据而异,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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