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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RESENTATIVE MATTER · PATENT DEFENSE

庐江县庐城镇联通电动工具店与金某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代理被告在庭审中提交购销合同、付款、收据、物流及产品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据;庭审结束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被告
庐江县庐城镇联通电动工具店
代理身份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承办律师
苏看律师
案件领域
发明专利侵权应诉
主要抗辩
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
案号
(2018)皖01民初1750号

01

案件背景

金某某以发明专利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庐江县庐城镇联通电动工具店,主张该店销售的建筑用地面清灰机侵犯其专利权并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苏看律师代理被告应诉。本案防御重点不是否认销售事实,而是证明被告作为终端销售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产品侵权,并能够说明被诉产品通过正常商业渠道取得。

02

合法来源证据如何形成闭环

代理方围绕上游生产商身份、购销合同、微信付款、收据、物流交付、产品机身标识及公证购买实物组织证据,力求使合同中的产品名称、付款对象、发货主体与被诉实物形成对应。

同时结合产品机身标注、随附合格证、上游宣传材料及终端经营者的经营规模,说明被告在收案前没有证据表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产品侵犯他人专利权。

03

庭审中提交来源证据

上述购销、付款、物流、产品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据在庭审中提交并接受审查。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明重点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而不是孤立提交一张进货单或者一份无法对应被诉实物的收据。

在赔偿责任方面,代理意见还区分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与合理维权开支,指出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需要具体证据支持。

04

庭审后的程序结果

庭审结束后,原告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认为撤诉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诉。

上述时间顺序不等同于法院已经实体支持合法来源抗辩,也不能据此将案件表述为法院认定不侵权。法院未对是否侵权及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作出实体裁判。

05

案件价值

对销售者而言,合法来源抗辩的核心是完整、真实且能够对应到被诉产品的采购证据链。供货主体、合同或订单、付款、物流、产品标识和交易价格应当符合正常商业习惯。

公开介绍撤诉案件时,应准确区分律师完成的抗辩与证据工作、案件的程序结果以及法院是否作出实体判断,避免把撤诉扩大表述为“不侵权胜诉”或者“法院支持合法来源抗辩”。

案件信息说明:本页依据现有卷宗整理。笔者系被告一方诉讼代理人。案件以原告撤诉结束,法院未对侵权及合法来源抗辩作出实体裁判;页面对自然人姓名和其他非必要信息作适当处理。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