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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RESENTATIVE MATTER · TRADEMARK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中”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系列维权案

苏看律师代理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江中”商标系列维权案件。代表性案件以药品生产、销售链条中的近似标识使用为对象,通过商标权利文件、被诉商品实物、购销票据及经营主体信息,分别证明生产者与销售者的具体行为,并推动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责任落实。

委托人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身份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承办律师
苏看律师
案件领域
商标及不正当竞争
代表性案号
(2018)皖0191民初1327号
结案方式
判决、执行

01

从权利基础到被诉商品的完整对应

案件首先围绕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属、核定使用商品及持续有效状态整理权利证据,再以市场购样、商品包装及销售凭证固定被诉商品。权利标识与被诉标识在文字内容、读音和整体视觉上形成对应,为近似判断建立可直接审查的基础。

对于药品等专业商品,包装上同时存在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和其他说明信息。代理工作因而没有孤立比对单个文字,而是结合标识位置、突出程度、使用商品及相关公众认知,说明被诉标识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02

穿透生产、销售链条识别具体责任

代表性案件涉及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通过商品实物、包装信息、购销关系和经营主体材料,分别确认生产、销售行为,避免仅凭企业之间的关联或商品流转推定责任。

法院认定,生产企业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销售企业销售涉案商品,均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生产者承担停止生产、销售及赔偿责任,销售者承担停止销售及相应赔偿责任。

03

近似判断以整体混淆可能性为核心

法院结合被诉标识与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读音、排列及整体效果,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

这一认定表明,商标维权不仅要证明标识存在局部相似,还应把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商品类别、实际使用形态和混淆后果纳入同一证明结构。

04

裁判结果与执行衔接

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191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判令相关生产、销售主体立即停止侵害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后,代理工作继续衔接履行与执行程序,通过结案申请等材料推进生效裁判内容落实,使权利保护从裁判确认延伸至实际履行。

05

案件价值

系列商标维权需要在统一权利基础上逐案核实被诉标识、商品来源、经营主体和流通环节。统一证据标准能够提高案件处理效率,逐案核验则确保责任与具体行为准确对应。

本案体现了商标权利证明、实物取证、混淆判断、主体识别及裁判执行的连续衔接,为品牌方处理跨区域、跨主体的生产销售型侵权提供了可复制的办案路径。

案件信息说明:本页依据(2018)皖0191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执行材料整理,并对非必要主体信息作适当处理。页面所述结果仅对应相关案件;案件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与证据,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