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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胡桃里”商标系列维权案
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围绕“胡桃里”品牌在安徽开展系列维权。安庆代表性案件中,被诉经营者登记并使用与“胡桃里”近似的“湖桃里”字号,同时在音乐酒吧门店突出使用相关标识。苏看律师代理权利方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结案。
- 委托人
- 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
- 代理身份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 承办律师
- 苏看律师
- 案件领域
-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企业字号
- 代表案件
- 诉安庆市大观区湖桃里音乐酒吧案
- 案号
- (2018)皖08民初125号
01
权利基础与品牌保护需求
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13264887号“胡桃里”文字商标及第14986031号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包括餐厅、咖啡馆、酒吧等。经过持续经营与推广,“胡桃里”形成了以音乐、餐饮和酒吧场景相结合的品牌识别体系。
服务品牌的线下门店具有明显地域性。近似名称一旦被用于同类经营场所的字号、店招和内部装潢,容易在较短时间内分流客源并削弱品牌识别,因此需要同时处理注册商标使用和企业字号使用两个层面的法律问题。
02
近似字号与门店标识的双重使用
被诉经营者登记使用“湖桃里”字号,并在音乐酒吧门店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湖桃里”文字标识。权利方认为,“湖桃里”与“胡桃里”在文字构成、读音和整体视觉印象上高度接近,且双方服务类别、消费场景与目标公众存在直接重合。
在同一经营活动中,相关文字既可能作为门店服务标识发挥识别来源的作用,也可能作为企业字号被持续使用。维权方案因此不能只处理店招,还需结合工商登记名称、线上宣传及经营场所整体呈现,识别不同使用形态对应的法律责任。
03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分层主张
对门店显著位置的标识使用,案件重点审查其是否具有服务来源识别功能,以及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门店与“胡桃里”品牌存在授权、加盟或其他特定联系。对企业字号使用,则需进一步评价经营者是否履行合理避让义务,以及该字号在同业经营中是否造成市场混淆。
将两类行为分别固定、分别论证,有助于避免把企业登记行为与实际经营使用混为一谈,也能使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对应到门店标识、字号和宣传渠道等具体载体。
04
证据组织与诉讼推进
案件材料围绕注册商标权利状态、品牌经营与宣传情况、被诉主体登记信息、门店现场标识及经营场景展开。通过将权利证据、知名度材料和侵权现场证据相互对应,形成从权利基础、近似使用到混淆可能性的完整证明链条。
对连锁服务品牌而言,现场照片不能只截取单一文字,还应保留门店外立面、入口、内部装潢及周边环境,以便判断标识在整体经营场景中的视觉地位和来源识别作用。
05
案件结果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18年作出(2018)皖08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06
案件价值
该案展示了连锁服务品牌处理“近似字号+门店标识”问题的基本路径:先区分企业名称登记与实际标识使用,再分别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角度组织请求,同时以经营现场的整体视觉效果说明混淆风险。
系列维权还需要兼顾诉讼效率与市场整改目标。对于事实清楚且具备协商基础的案件,在证据充分、责任边界明确的前提下,通过法院调解实现争议终结,也可以成为品牌治理方案的一部分。
案件信息说明:本页依据生效的(2018)皖08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及相关案件材料整理,并对非必要信息作适当处理。案件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与证据,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