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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RESENTATIVE MATTER · TRADEMARK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尚品萱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市场销售的“猴菇酥性饼干”包装正面突出使用“猴菇”文字,遂对生产企业安徽省尚品萱食品有限公司及销售商合肥市蜀山区优宜佳便利店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苏看律师代理原告参加一、二审诉讼。案件围绕“猴菇”是否属于对商品成分的正当描述、相关使用是否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以及销售者能否成立合法来源抗辩展开。

委托人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身份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承办律师
苏看律师
案件领域
商标侵权、描述性使用、合法来源抗辩
一审案号
(2017)皖0191民初5934号
二审案号
(2018)皖01民终7933号

01

权利基础与案件背景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第13055691号“猴姑”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该商标核定使用于饼干等第30类商品。涉案商品为安徽省尚品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猴菇酥性饼干”,合肥市蜀山区优宜佳便利店销售了相关商品。

被诉商品包装正面以较大字体突出标注“猴菇”,产品名称“酥性饼干”及配料、成分等信息则另行列示。权利方认为,该使用方式已经超出对猴头菇成分的一般说明,客观上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容易使消费者与“猴姑”品牌产生联系。

02

“猴菇”是否属于描述性使用

生产企业主张,“猴菇”系对猴头菇成分的简称,属于说明商品原料的正当使用。判断这一抗辩是否成立,不能只看相关文字在词义上能否指向某种原料,还要结合包装位置、字体大小、视觉效果以及商品名称和配料信息的整体呈现方式,审查其在实际使用中承担的功能。

二审法院认为,被诉包装并未将“猴菇”作为配料说明的一部分普通呈现,而是在商品正面突出使用。该标识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已超出单纯描述商品原料的必要范围,属于商标性使用。生产企业以描述性使用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未获法院支持。

03

近似判断与混淆可能性

“猴菇”与“猴姑”读音相同、文字构成近似,且均使用于饼干商品。法院结合权利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诉标识的突出程度、商品类别及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认定被诉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生产者与商标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合作等特定联系。

该案表明,对于食品包装上的文字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能仅凭“原料名称”或“产品口味”的表面表述判断。即便文字具有一定描述含义,只要具体使用方式强化了来源识别效果,仍可能落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04

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

合肥市蜀山区优宜佳便利店提交进货单据,用以证明涉案商品购自具有明确主体信息的供货商。法院认为,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且没有证据证明该销售者知道所售商品侵权,因此对其合法来源抗辩予以支持。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意味着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销售者仍应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留存真实、完整并能与具体商品对应的采购凭证,是证明合法来源的关键。

05

裁判结果

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涉案“猴菇”标识的使用侵害第13055691号“猴姑”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安徽省尚品萱食品有限公司赔偿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便利店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省尚品萱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数额适当,于2018年作出(2018)皖01民终79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06

案件价值

该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区分“描述商品信息”与“识别商品来源”两种不同功能。描述性文字并非当然排除商标侵权;文字在包装上的具体位置、字号、视觉权重及与完整产品名称、配料信息的关系,都会影响其法律性质。

对品牌方而言,固定商品包装整体与重点标识的使用方式,是证明商标性使用和混淆可能性的基础;对生产、销售企业而言,既要审查商品名称和成分说明是否必要、规范,也要建立真实可追溯的采购凭证体系,分别控制生产端与销售端的商标侵权风险。

案件信息说明:本页依据央广网公开报道、(2017)皖0191民初593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皖01民终7933号民事判决书整理,并对非必要信息作适当处理。赔偿金额依公开报道及生效裁判文书列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案件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与证据,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