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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天长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苏看律师代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网络销售的空调遥控器实施公证购买和证据保全,并通过订单号、运单号、商品实物及经营信息形成证据闭环。一审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8万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委托人
-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身份
-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 承办律师
- 苏看律师
- 案件领域
- 商标侵权、网络销售取证
- 一审案号
- (2017)皖11民初20号
- 二审案号
- (2017)皖民终574号
01
从网络线索固定到商品实物
案件线索来自电商平台销售的空调遥控器。代理团队安排网络购买并申请公证,对下单、收货、拆封、商品外观及发票等过程进行固定,使网页信息与收到的实物相互印证。
涉案遥控器上标注“GREE 格力”标识。订单号、运单号能够与被告线上销售记录对应,从而把平台页面、物流流转、商品实物和销售主体连接成完整证据链。
02
回应“并未销售涉案商品”的抗辩
被告否认销售带有涉案商标的遥控器,并对部分网页材料提出异议。代理工作据此将不同公证事项的证明目的进行区分,以购买公证中的订单、运单和实物证明本案具体销售行为,而不以无法直接对应的网页材料替代核心事实证明。
一、二审法院均确认,格力公司网络购买的遥控器订单号、运单号与被告销售记录一致,商品上明确使用涉案注册商标,足以认定未经许可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03
侵权责任与赔偿数额
法院认定,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系第6369152号“GREE 格力”注册商标权利人,被告未经许可在销售的空调遥控器上使用相同标识,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侵权获利难以精确计算,法院结合涉案商标知名度、商品价格、侵权情节及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8万元。
04
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新的公证材料。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材料不能达到否定涉案侵权事实的证明目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民终574号民事判决,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05
案件价值
网络销售侵权案件的证明重点,不只是截取商品页面,而是把下单账号、订单号、物流单号、签收拆封、商品实物和经营主体形成逐项对应。任何一环缺失,都可能给销售主体否认交易或质疑实物来源留下空间。
本案通过公证购买与多项客观信息交叉核验,建立从线上展示到线下实物的证据闭环,并在二审中保持裁判结果,体现了电商平台商标维权中证据设计与证明目的精细化的重要性。
案件信息说明:本页依据(2017)皖1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皖民终574号民事判决书整理,并按公开展示需要对被告名称作适当处理。赔偿金额依生效裁判文书列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案件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与证据,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