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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Fun花”音乐酒馆商标维权案
音乐酒馆在门店名称、招牌及网络宣传中使用相关标识,可能同时引发服务商标与企业字号争议。在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诉淮北某音乐酒馆案中,双方通过法院调解约定,酒馆停止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在指定期限内承担赔偿义务。
- 案件领域
-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 代理身份
-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代理律师
- 涉案商标
- 第20251541号、第19166594号注册商标
- 处理方式
- 法院调解
- 承办律师
- 苏看律师
01
案件背景
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以第20251541号、第19166594号注册商标为权利基础,针对淮北某音乐酒馆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原告诉称,相关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酒吧服务、餐厅等服务。
原告认为,被告在音乐酒馆经营中突出使用“Fun花”“繁花音乐酒馆”等标识,企业名称中也使用了“繁花”文字,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存在关联关系。
案件由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19)皖06民初191号。苏看律师与董亚婷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
02
门店标识与网络宣传
原告提出的整改请求涵盖门店侵权标识以及美团、大众点评等网页中的相关文字、图片,并另行主张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繁花”文字。
同一门店往往同时通过线下招牌和线上平台展示经营标识,维权时需要把各处使用一并固定,才能确定停止使用的范围。
03
法院调解确定的义务
经法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第20251541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在约定期限内赔偿经济损失。
双方同时确认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法院将协议内容载入民事调解书,规定经各方在笔录上签名、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将停止使用的范围明确为与第20251541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经营者据此即可判断今后需要避让的标识。
04
案件成果
本案通过法院调解取得了停止使用相关标识及承担赔偿义务的结果。停止行为用于处理后续经营中的品牌使用,赔偿安排用于解决既有争议,两者共同构成双方接受的解决条件。
苏看律师团队还代理合纵公司办理了“胡桃里”商标系列维权案,两个品牌的权利商标和被诉门店各不相同。
05
案例意义
服务品牌的标识可能同时出现于店招、网页名称及宣传图片。纠纷解决时,明确应停止使用的标识及所依据的权利商标,有助于经营者判断后续经营中应当避让的范围。
对于音乐酒馆经营者,店名中的附加文字不能替代对标识授权来源的核查。门店招牌、网络平台名称及宣传图片采用同一品牌元素时,应当共同纳入审核,避免只处理店招而遗漏线上展示。
本页依据裁判文书、调解文书及经脱敏卷宗材料整理,并对非必要个人信息作适当处理。系列案件的处理结果因具体事实与证据而异,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