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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RESENTATIVE MATTER · IP CRIMINAL DEFENSE

鲁某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案

鲁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提起公诉。苏看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围绕罪名构成、涉案数额、共同犯罪责任及量刑情节开展分阶段辩护,并重点梳理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谅解、悔罪表现及缓刑适用条件。法院最终认定鲁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相关从宽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代理身份
被告人辩护人
承办律师
苏看律师
案件领域
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涉金额
非法经营数额167万元
审理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4)皖0191刑初73号

01

案件背景与辩护任务

本案涉及在月饼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问题。检察机关指控鲁某与其他被告人共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并依法提起公诉。案件既涉及涉案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达到刑法意义上的“相同”,也涉及商品类别、涉案产品范围、非法经营数额和共同犯罪责任的判断。

在涉案数额较大、多人共同被追诉的情况下,辩护工作既需要全面审查定罪基础,也需要准确还原鲁某的到案经过、行为参与程度及案发后的补救表现,为量刑和缓刑适用提供完整依据。

02

分阶段审查定罪与量刑问题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围绕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以及涉案标识的实际使用方式,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并对涉案产品范围、价值认定及数额计算基础提出法律意见。

进入一审后,辩护人结合在案证据和庭审情况,进一步核对生产经营记录、人员分工、到案经过及认罪认罚情况,使定罪审查与量刑辩护相互衔接,并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辩护重点。

03

从宽处罚证据的系统组织

辩护人系统梳理鲁某的到案经过、供述情况和认罪认罚过程,结合退赔、取得谅解及悔罪表现等材料,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自首,并在量刑时充分评价各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

相关材料不仅需要证明补救行为已经实际完成,还应与到案记录、讯问笔录、认罪认罚具结及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材料相互印证,使从宽处罚请求建立在清晰、可核验的证据基础上。

04

围绕缓刑适用开展量刑辩护

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责任评价的基础上,辩护人重点围绕鲁某的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谅解、悔罪表现及再犯风险发表量刑意见,请求法院在依法从宽处罚的同时适用缓刑。

缓刑辩护不能停留在一般性的从轻请求,还需要说明被告人的个体情况、案发后的补救行为和社会危险性变化,并将相关事实落实到证据和法定适用条件之中。

05

法院认定的从宽情节

法院认定鲁某具有自首情节,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结合其退赔、取得谅解及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上述认定与辩护人提交、梳理的量刑材料及庭审意见相互印证,为法院综合评价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缓刑适用条件提供了依据。

06

裁判结果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法院在裁判理由中确认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结合其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

07

案件价值

在涉案数额较大且多人共同被追诉的情况下,辩护人一方面对罪名构成、涉案数额及人员责任进行全面审查,另一方面围绕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谅解、悔罪表现及再犯风险组织量刑证据、发表辩护意见。

法院最终对鲁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本案体现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根据证据状态及时调整辩护重点、充分挖掘量刑情节并围绕缓刑适用开展实质性辩护的实践价值。

案件信息说明:本页依据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皖0191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及辩护材料整理,并对当事人身份及其他非必要信息作适当处理。页面所述结果仅对应本案一审裁判;案件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与证据,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