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RESENTATIVE MATTER · CHARACTER COPYRIGHT
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草颜团子”美术作品著作权系列维权案
动漫形象用于商品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促成停止使用与赔偿的解决安排。在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针对桐城相关塑业企业提起的“长草颜团子”著作权纠纷中,双方签署和解协议,约定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侵权商品,并将履行停止行为及付款义务作为撤诉条件。
- 案件领域
- 美术作品著作权
- 代理身份
- 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理律师
- 涉案作品
- 《长草颜团子1》美术作品
- 处理方式
- 和解、撤诉
- 承办律师
- 苏看律师
01
案件背景与代理情况
本系列围绕《长草颜团子1》美术作品在相关商品上的使用展开,权利人为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文以其中两案为代表,分别为(2023)皖0802民初469号、(2023)皖0802民初470号。两案由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两家塑业企业及分别被诉的自然人。
苏看律师与董亚婷律师担任权利人的代理律师。两案最终通过和解及撤诉方式结案。
02
和解中的停止行为
两份协议均约定,相关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侵害《长草颜团子1》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停止义务同时覆盖生产和销售,着眼于相关商品是否继续进入市场。
对于生产企业参与的争议,协议对生产和销售分别作出约定,有助于明确其后续经营应遵守的要求。其意义不只在于处理某一次交易,还在于约束当事人继续实施协议所涉及的行为。
上述安排均来自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案件没有进入实体判决。
03
企业与自然人的给付安排
两份和解协议均将企业和相应自然人列为赔偿义务主体,并约定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的支付安排。
经营者个人与企业一同承担给付义务,是各方在协议中自愿约定的结果。
协议明确企业与自然人的给付安排,使各方能够据此确定履行义务。
04
履行与撤诉的先后关系
两份协议均明确,企业和自然人履行停止行为及付款义务后,权利人撤回起诉,各方就本案不再存在争议。这使撤诉与前述义务的履行形成先后安排。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的裁定记载,权利人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申请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诉。
05
案例意义
本系列通过和解明确了停止相关生产销售、赔偿及撤诉条件,并以撤诉方式结案。
对于商品经营中的动漫形象使用,授权审查应落实到具体形象及商品用途。处理争议时,将停止行为、给付主体和撤诉条件写清楚,有助于各方确定后续履行顺序。
本页依据撤诉裁定、和解协议及经脱敏卷宗材料整理,并对非必要个人信息作适当处理。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未经法院实体裁判;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