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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RESENTATIVE MATTER · PHOTOGRAPHIC COPYRIGHT

摄影作者《不夜庐州城》摄影作品著作权系列维权案

房地产广告使用城市夜景照片,经过裁剪后仍保留作品主要构图,能否以宣传城市形象或图片来自广告公司为由免责?在童某诉某置业公司案中,法院认定广告图片与《不夜庐州城》摄影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未经许可用于楼盘宣传侵犯著作权,并判令赔偿。另一起针对投资公司的纠纷经法院调解解决。

案件领域
摄影作品著作权
代理身份
摄影作者童某代理律师
涉案作品
《不夜庐州城》摄影作品
处理方式
判决、调解
承办律师
苏看律师

01

案件背景及代理情况

童某拍摄的《不夜庐州城》发表于《印象合肥》。其发现相关企业在报纸刊登的广告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遂分别就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提起诉讼。

苏看律师与董亚婷律师代理童某诉置业公司案,一审案号为(2017)皖0191民初3133号;苏看律师与苏听律师代理童某诉投资公司案,案号为(2016)皖0191民初3667号。两案均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分别通过判决和调解处理。

02

照片底稿与广告图片的比对

置业公司案中,权利人提交作品发表材料及照片底稿,证明摄影作品的权利归属;同时以报纸上刊登的楼盘广告固定被诉使用行为。

庭审中,双方对硬盘中的照片底稿与报纸广告图片进行了演示比对。权利人指出,图片中的建筑相对位置、拍摄角度、构图及灯光明暗一致,广告使用时进行了裁剪,部分河流、建筑被删去,且未注明作者。被告则认为,裁剪后的图片与底稿存在明显区别。

法院认为,作品将建筑、河流与天空结合,所拍摄角度和画面内容体现了创作者的独创性。广告图片在建筑位置、天空与河流布局等主要特征上与权利作品相对应,构成实质性相似。

03

图片来源与宣传用途的抗辩

置业公司主张,广告是应政府要求对合肥形象进行宣传,照片来自广告公司。法院指出,被告未对其所称政府要求举证证明,该项主张亦非本案免责事由。

法院进一步认定,被告在开发楼盘的广告中使用涉案图片,是利用作品的创意、美感吸引公众注意,且未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未经作者许可,也未支付报酬,构成对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图片由广告公司提供,可以说明素材流转的一个环节,但没有证明摄影作品的使用权限。广告使用单位仍需要明确所用图片的权利来源以及许可是否覆盖实际用途。

04

判决与调解分别解决争议

置业公司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再处理该项请求。一审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对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其他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投资公司案中,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在指定期限内承担赔偿义务,原告就调解涉及的报纸广告图片使用不再向广告主追究责任,并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两案分别以判决和调解结案:置业公司案由法院认定侵权并判令赔偿,投资公司案则由双方协商确定赔偿及不再追究广告主责任的范围。

05

案例意义

城市风光是摄影的公共题材,具体拍摄形成的构图、角度及光影表达仍可能受著作权保护。对照片作裁剪,并不当然产生足以排除侵权的差异;比对应当关注广告图片是否保留了作品的主要表达。

对于广告主,素材审核应当追溯至作者或有权许可的主体,明确许可用途。仅凭广告制作方交付图片,或将广告同时用于城市形象宣传,无法证明已取得权利人的使用许可。

对于摄影作者,底稿、发表记录与被诉广告材料各自承担不同证明作用。将这些材料对应起来,有助于说明作者身份、作品表达及具体使用行为。

本页依据裁判文书、调解文书及经脱敏卷宗材料整理,并对非必要个人信息作适当处理。系列案件的处理结果因具体事实与证据而异,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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