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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RESENTATIVE MATTER · TRADEMARK

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本色”商标系列维权案

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围绕“本色”品牌开展系列维权。黄山代表性案件中,被诉经营者在企业字号及咖啡店门店内外使用“永腾·本色咖啡”等标识。苏看律师代理权利方参加一、二审诉讼。案件区分审查商标性使用与字号使用:一审曾认定突出使用“本色”构成商标侵权,但未支持不正当竞争主张;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权利方撤回起诉,一审判决被依法撤销。

委托人
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身份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承办律师
苏看律师
案件领域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企业字号
一审案号
(2018)皖10民初189号
二审案号
(2019)皖民终62号

01

权利基础与被诉使用

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系第14460492号“本色”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餐馆、酒吧等服务。被诉经营者登记“永腾本色”字号,并在经营场所外墙、玻璃墙腰线及促销广告牌等位置使用“永腾·本色咖啡”标识。

权利方主张,门店环境中对“本色”的突出使用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咖啡店与“本色”品牌存在授权或其他特定联系;同时,字号中的“本色”使用亦应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独立审查。

02

门店组合标识中的商标性使用

被诉标识由“永腾”“本色咖啡”等文字组合而成。判断是否侵权不能只看企业名称的完整形式,还要观察其中各部分在门店场景中的字体、位置、视觉权重及整体识别效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经营者在咖啡店内外突出使用“本色”字样,其中“本色”具有显著性和区别性,容易使公众对所提供服务与注册商标所代表的特定服务产生混淆,因而构成对“本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03

字号使用为何需要另行审查

商标侵权成立,并不意味着企业字号中的相同文字必然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字号使用,还需结合权利标识在被诉经营地域和相关服务领域的影响力、经营者选择字号的主观状态,以及实际使用是否足以造成市场混淆进行判断。

一审法院认为,“本色”并非臆造词,权利方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该服务商标在黄山市范围内具有相应知名度,也不足以证明被诉经营者在字号中采用“本色”具有误导公众的故意,故未认定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04

证据结构与诉讼重点

案件证据包括注册商标权利证明、媒体报道和品牌经营材料、商标许可与经营材料,以及对被诉门店外立面、内部装潢和广告标识的公证取证。不同证据分别服务于权利基础、商标性使用、混淆可能性和字号不正当竞争等待证事实。

该案提示,商标知名度证据需要与被诉行为发生的地域、时间和服务类别相匹配。泛化的全国宣传材料未必能够直接证明特定区域内的市场影响;门店现场证据则应呈现组合标识中各文字的实际视觉关系,而不能只依赖工商登记名称。

05

一审裁判与二审和解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作出(2018)皖10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认定,被诉经营者在经营场所突出使用“本色”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停止相关使用并承担赔偿责任;对权利方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被诉经营者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2019)皖民终62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准许撤回起诉,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06

案件价值

该案清晰呈现了门店品牌纠纷中两条不同的审查路径:突出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重点在于来源识别和混淆可能性;字号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则更依赖地域影响力、主观状态和实际混淆等证据。

对品牌方而言,维权前应分别评估商标侵权与字号不正当竞争的证据强度,避免以同一组材料概括证明所有主张;对经营者而言,即使企业名称经过登记,门店中突出使用字号的一部分仍可能受到商标法规范。二审和解也说明,系列维权需在裁判目标、整改效果与争议终结成本之间进行综合安排。

案件信息说明:本页依据(2018)皖10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2019)皖民终62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案件材料整理,并对非必要信息作适当处理。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准许撤回起诉。案件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与证据,既往案例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