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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企业负责人可能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意味着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全部管理人员当然承担刑事责任。责任判断通常围绕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相关人员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是否明知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实际组织、决定、参与或帮助销售展开。

企业销售被指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刑事风险不能只按“公司销售了什么”来判断,也不能简单等同为“老板当然负责”。案件需要同时审查单位犯罪是否成立、销售人员是否明知、涉案数额或情节是否达到追诉标准,以及各负责人在采购、销售、资金和证据处置中的真实作用。

因此,企业负责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通常取决于其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明知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是否实际组织、决定、参与或帮助销售。

一、先区分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

刑法规定,单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单位犯罪中的“双罚制”,但“双罚”不等于公司每一名负责人和员工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结合其在涉案业务中的决策、批准、组织、指挥和管理作用判断;是否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要看其是否具体实施犯罪并具有较大作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股东身份、职务名称或在工商登记中备案,本身都不能替代对具体行为和主观明知的证明。

二、销售型犯罪通常要求证明明知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里的明知可以通过供述、聊天记录、进货价格、供货渠道、商品质量、包装标识、授权核验、投诉记录、规避检查行为和持续销售情况综合判断。

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使用的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罚结构。因此,案件不能只停留在是否存在销售行为,还要审查违法所得、经营链条、销售规模、商品类别、持续时间和其他严重情节。

例如,采购价格显著偏离正常市场价格,供应商无法提供基本授权和来源材料,企业曾收到品牌方或平台通知,仍更换店铺、删除记录或继续销售,都可能成为推定明知的重要事实。但低价、无授权书或收到投诉中的任何一项,通常都不宜脱离其他证据单独作结论。

企业负责人未直接接触商品,不等于必然不知情;同样,负责人在一般管理文件上签字,也不等于已经明知商品是假货。应还原其信息来源、职责边界、审批流程和实际参与程度。

三、什么人可能被认定为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能包括实际决定开展假货业务、确定采购和销售模式、指挥规避监管、控制资金和利润分配的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包括明知商品性质仍具体负责采购、仓储、店铺运营、销售、贴标、财务结算或销毁证据,并在犯罪中发挥较大作用的人员。

普通员工按照正常岗位处理订单,是否构成犯罪仍要审查其是否明知、参与程度、获利方式和作用大小。仅领取固定工资、接触信息有限、没有决策权限,与主动寻找假货渠道、按销售额分成、组织团队运营的法律评价可能不同。

名义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不一致时,更要围绕真实控制和行为查明责任,不能只看营业执照。

四、企业自己生产又销售时,罪名可能不同

如果企业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自己生产的假冒商品,可能主要评价为假冒注册商标罪。2025年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明确,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商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如果企业并未参与生产、贴标,而是购入他人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再销售,则重点审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若同时涉及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还可能涉及其他罪名。

因此,案件不能只看最终从哪个仓库发货,而应还原商标印制、商品生产、采购、贴标、包装和销售的完整链条。

五、单位犯罪与个人借公司名义犯罪要区分

判断单位犯罪,通常要考察犯罪行为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是否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以及涉案业务是否属于单位经营活动。个人为实施犯罪而设立公司,或者公司设立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以及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个人的,可能不按单位犯罪处理。

这一区分会影响被追责主体、罚金和人员责任。企业账册、资金流、利润去向、股东和管理层决策记录、业务占比及公司正常经营情况,都是重要材料。

六、企业合规制度能否成为责任判断依据

真实有效的商标合规制度不能当然免除刑事责任,但可以帮助还原负责人是否尽到管理职责、是否明知并纵容犯罪。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准入、品牌授权核验、异常低价复核、样品查验、合同保证、发票物流匹配、投诉升级和问题商品封存制度。

制度必须实际运行。书面制度与实际业务完全脱节,或者管理层明知异常仍要求“先卖再说”,难以产生证明价值。相反,负责人发现异常后及时暂停采购销售、保全证据、追查来源并纠正问题,可以成为判断主观状态和后续处理的重要事实。

七、案件发生后不应擅自删改数据

收到传唤、检查或投诉后,企业不得指使员工删除聊天、订单、财务和仓储记录,也不得伪造授权书、倒签合同或转移涉案商品。此类行为既可能破坏对真实采购来源和负责人不知情事实的证明,也可能带来妨害诉讼、毁灭证据等新的风险评价。

企业应在律师协助下依法保存原始数据、核对人员职责、梳理商品链条和资金流,并对涉案与正常经营资料分类说明。配合调查不等于放弃对罪名、主观明知、数额、单位犯罪和人员作用的合法辩解。

企业行动建议

  1. 确认企业是生产贴标,还是仅从上游采购销售;
  2. 梳理谁决定供应商、价格、品牌和销售模式;
  3. 核对授权、来源和异常低价是否经过真实审查;
  4. 还原负责人何时知道投诉、鉴定或商品异常;
  5. 固定收到风险信息后是否继续销售或规避检查的证据;
  6. 区分涉案收入进入公司账户还是个人账户,利润由谁取得;
  7. 逐一说明各人员是否明知、实际参与以及在链条中的作用大小;
  8. 依法保存原始合同、订单、聊天、物流、财务和库存数据。

企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责任不能按照“谁是老板谁负责”简单认定。法定代表人、股东和高管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最终取决于单位犯罪是否成立、其是否明知,以及是否实际组织、决定或实施涉案业务。案件处理应把商品来源、生产销售链条、决策权限、风险通知、资金流和人员作用逐一还原。本文根据截至2026年8月25日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法释〔2025〕5号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撰写,仅作一般信息交流,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正式法律意见。